四、执行篇
21.执行过程中是否可对担保人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依法可执行的法律文书。而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内容限于处置担保物,而无其他要求担保人(可能与债务人同一)履行其他给付债务的义务。所以,在执行此类裁定时,不宜对除担保物物外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本身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程序的通知》中清晰区分了此类执行案件的不同,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执行中不应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申报财产、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执行措施;不得执行担保财产以外的财产。
但如被执行人有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担保财产或其他妨碍处置担保财产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2.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担保人能否以现金替代履行
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裁定的内容基本为同意法院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且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范围内对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般而言,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但因为处置担保物的终极目的是获得资金并优先偿付担保债权,如果担保人或第三方同意直接以现金方式替代履行,并据此换得担保物不被处置,则相当于直接实现了终极的执行成果,债权人最为欢迎,也应得到司法认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程序的通知》中就做了相应的规定,明确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执行中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愿一次性足额支付现金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被执行人一次性足额支付现金后,执行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否可适用执行担保
所谓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引起执行程序暂缓进行的一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执行和解制度。
虽然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裁定具有特殊性,直接指向担保物的处置。但如前所述,其终极执行目的仍是金钱的执行,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同意直接以金钱履行债务,替代处置担保物,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被支持。而被执行人为保全其担保物而提供新的担保(物保或保证),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我们认为仍适用其他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制度。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法院有权直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24.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与首封法院之间的资产处置权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该条规定赋予了首封法院对担保物的处置主导权。
同时,因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权,所以实践中常常出现首封法院与担保物案件受理法院有关担保物处置权的冲突。首封法院可能因为案件尚未终结,或者因担保物处置价款不足以覆盖担保债权等原因而不能或怠于处置查封的担保物,而抵押权受理法院又不能处置抵押物,从而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此,如何处理首封法院与担保物权法院的处置权,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近期上海高院、山东高院等地高院皆规定了此类问题的指导意见,即原则上由抵押权受理法院处置抵押物。虽然上述规定仅在其管辖法院的范围内实施,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置具有一定的指导、借鉴意义,可以作为跨区域法院之间协调的参考依据。
上海高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中规定:(1)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上海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2)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2015年10月26日山东高院出台《关于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执行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对某项财产采取在先查封措施的法院与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因处分该财产产生执行争议的,原则上由在先查封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对被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先查封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2)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处分财产致使无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3)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尚未过履行期的;(4)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被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
尾声
立法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而司法与执法更需要智慧,需要创造性地识别现实,确立事实并适用法律。这是一条没有终点的探索,只有在路上,不断砥砺前行。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司法实践研究报告(四)
作者:吴娟萍 卢春阳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四、执行篇 21.执行过程中是否可对担保人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依法可执行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