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互联网医院是新生事物,近年以来在中国得到快速的发展。自2014年8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之后,互联网医院开始陆续设立。2018年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新规”),随着政策落地,互联网医院得以快速发展。2020年初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助推线上诊疗全面爆发,互联网医院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医疗服务关系国计民生,互联网医院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约。为了帮助读者了解互联网医院的相关问题,我们通过系列文章的形式,帮助读者厘清互联网医院的发展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本文为第三篇,主要关注我国执业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对于互联网医院而言,在医疗行为中,其只是医疗行为的载体,医生才是医疗行为的核心。如何吸引公立医院的优秀医生在互联网医院执业,是摆在互联网医院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执业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广大从业人士有所助益。
一、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的法律规定
1. 多点执业的概念
根据《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简称“《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规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1]对于临时性而非定期的执业活动,如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等,不属于多点执业若干意见规定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后,如医师外出会诊、医疗机构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等,医师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详细规定如下表所示。

2. 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的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互联网医院分为实体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模式”和申请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两种模式。不管是哪种模式的互联网医院,其实质都是医疗机构,因此我们认为在医师多点执业的问题上,要优先适用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的规定,若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医师在实体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规定。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将相关法规列表如下:
1)第一执业机构对医生多点执业的限制

2)医师多点执业的行政注册程序限制

二、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1. 现有法律规定分析
2017年4月1日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现的是医师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由流动,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点执业,仅需进行备案;而对于医师的跨省市执业仍然需要以执业机构为单位进行注册,这对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因为互联网医疗的意义就在于医疗发达地区的医师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向医疗不发达地区输送优质的医疗服务。因此,彻底打破医师跨省执业的壁垒才是解决互联网医疗医师执业问题的关键所在。[3]
“互联网医疗新规”实施后,对于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是否需要办理多点执业的问题,观点不一。很多观点认为,医师在互联网医院执业无需经过多点执业备案/注册,我们认为理解是不全面的。互联网医院属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和取得处方权,应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根据现行《执业医师法》第14条[4]、《处方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5]规定医师仅可在注册执业地点开展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以及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只有在互联网医院注册或多点执业备案后的执业医师才可以在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取得相应的处方权。鉴于互联网医院通常会使用“在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若此部分医师要取得处方权,则仍需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或注册手续。[6]例如,微医互联网医院在其网站公示的“医师多机构备案劳务协议”[7],对于多机构执业备案部分约定,依据各省区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要求,互联网医院收集医生相应的资质信息、身份信息、照片等相关内容,备案至省区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或依据各省区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进行“医生多机构注册”流程。
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可通过电子化便捷办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根据公开信息[8],银川互联网医院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手续已实质在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上开展电子化备案或注册,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的“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已“实质上”为省内或跨省执业医师办理了“多点执业”手续。
2. 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建议
首先,建议明确互联网医院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多点执业。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型公立医院,而大型公立医院是优质医师的聚焦地,要使优质医疗资源服务下沉,关键是公立医院的优质医师顺利开展多点执业。如果开展多点执业仍需取得 “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则公立医院没有推行的意愿,容易造成政策难以推行。[9]
其次,建议互联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通过网上备案。因各地多点执业政策的规定不同,“线下多点执业”手续存在相互冲突矛盾之处。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因此,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通过创新放权、强化责任、转变审批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互联网医院医师备案服务平台,优化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流程。[10]
感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助理研究员 徐雅莉 给与本文写作的大力支持。
[1]《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7条: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3]邵韵:《互联网医疗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研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5]《处方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8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6]虽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曾在2018年9月14日专题新闻发布会明确,“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的执业医师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者执业变更的手续 。但我们理解,应指的是若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机构申请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进行“互联网诊疗”,则不需要办理多点执业或执业变更的手续,因为此时实体医疗机构和“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是同一家医疗机构。
[7] https://www.guahao.com/agreement/doctor-multi-mechanism
[8]详见,《银川“互联网+医师备案”很便捷》:http://szb.ycen.com.cn/epaper/ycwb/html/2019-10/24/content_89355.htm
[9]旋妮玲:《医师多点执业问题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10]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发《互联网医师执业“电子证”备案实施方案》:借助互联网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通过创新放权、强化责任、转变审批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师备案服务平台,以“双承诺、双诚信,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等机制为保障,推行互联网医师执业“电子证”审批工作,扩展信息共享覆盖面,方便行政机关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真正实现申请人与审批人“零接触”的无纸化办公和电子章应用的审批模式。
互联网医院是新生事物,近年以来在中国得到快速的发展。自2014年8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之后,互联网医院开始陆续设立。2018年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新规”),随着政策落地,互联网医院得以快速发展。2020年初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助推线上诊疗全面爆发,互联网医院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医疗服务关系国计民生,互联网医院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约。为了帮助读者了解互联网医院的相关问题,我们通过系列文章的形式,帮助读者厘清互联网医院的发展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本文为第三篇,主要关注我国执业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对于互联网医院而言,在医疗行为中,其只是医疗行为的载体,医生才是医疗行为的核心。如何吸引公立医院的优秀医生在互联网医院执业,是摆在互联网医院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执业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广大从业人士有所助益。
一、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的法律规定
1. 多点执业的概念
根据《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简称“《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规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1]对于临时性而非定期的执业活动,如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等,不属于多点执业若干意见规定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后,如医师外出会诊、医疗机构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等,医师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详细规定如下表所示。

2. 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的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互联网医院分为实体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模式”和申请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两种模式。不管是哪种模式的互联网医院,其实质都是医疗机构,因此我们认为在医师多点执业的问题上,要优先适用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的规定,若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医师在实体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规定。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将相关法规列表如下:
1)第一执业机构对医生多点执业的限制

2)医师多点执业的行政注册程序限制

二、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1. 现有法律规定分析
2017年4月1日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现的是医师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由流动,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点执业,仅需进行备案;而对于医师的跨省市执业仍然需要以执业机构为单位进行注册,这对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因为互联网医疗的意义就在于医疗发达地区的医师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向医疗不发达地区输送优质的医疗服务。因此,彻底打破医师跨省执业的壁垒才是解决互联网医疗医师执业问题的关键所在。[3]
“互联网医疗新规”实施后,对于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是否需要办理多点执业的问题,观点不一。很多观点认为,医师在互联网医院执业无需经过多点执业备案/注册,我们认为理解是不全面的。互联网医院属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和取得处方权,应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根据现行《执业医师法》第14条[4]、《处方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5]规定医师仅可在注册执业地点开展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以及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只有在互联网医院注册或多点执业备案后的执业医师才可以在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取得相应的处方权。鉴于互联网医院通常会使用“在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若此部分医师要取得处方权,则仍需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或注册手续。[6]例如,微医互联网医院在其网站公示的“医师多机构备案劳务协议”[7],对于多机构执业备案部分约定,依据各省区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要求,互联网医院收集医生相应的资质信息、身份信息、照片等相关内容,备案至省区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或依据各省区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进行“医生多机构注册”流程。
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可通过电子化便捷办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根据公开信息[8],银川互联网医院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手续已实质在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上开展电子化备案或注册,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的“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已“实质上”为省内或跨省执业医师办理了“多点执业”手续。
2. 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建议
首先,建议明确互联网医院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多点执业。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型公立医院,而大型公立医院是优质医师的聚焦地,要使优质医疗资源服务下沉,关键是公立医院的优质医师顺利开展多点执业。如果开展多点执业仍需取得 “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则公立医院没有推行的意愿,容易造成政策难以推行。[9]
其次,建议互联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通过网上备案。因各地多点执业政策的规定不同,“线下多点执业”手续存在相互冲突矛盾之处。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因此,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通过创新放权、强化责任、转变审批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互联网医院医师备案服务平台,优化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流程。[10]
感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助理研究员 徐雅莉 给与本文写作的大力支持。
[1]《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7条: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3]邵韵:《互联网医疗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研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5]《处方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8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6]虽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曾在2018年9月14日专题新闻发布会明确,“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的执业医师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者执业变更的手续 。但我们理解,应指的是若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机构申请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进行“互联网诊疗”,则不需要办理多点执业或执业变更的手续,因为此时实体医疗机构和“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是同一家医疗机构。
[7] https://www.guahao.com/agreement/doctor-multi-mechanism
[8]详见,《银川“互联网+医师备案”很便捷》:http://szb.ycen.com.cn/epaper/ycwb/html/2019-10/24/content_89355.htm
[9]旋妮玲:《医师多点执业问题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10]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发《互联网医师执业“电子证”备案实施方案》:借助互联网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通过创新放权、强化责任、转变审批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师备案服务平台,以“双承诺、双诚信,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等机制为保障,推行互联网医师执业“电子证”审批工作,扩展信息共享覆盖面,方便行政机关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真正实现申请人与审批人“零接触”的无纸化办公和电子章应用的审批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