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抚养孙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主张抚养费吗?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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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042 ■平邑法院:爷爷奶奶抚养孙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主张抚养费吗? 赵某某、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男孩刘小A。
鲁法案例【2024】042
■平邑法院:爷爷奶奶抚养孙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主张抚养费吗?
赵某某、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男孩刘小A。2015年1月赵某某、刘某某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刘小A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刘某某意外死亡,刘小A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现爷爷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支付其实际抚养刘小A期间的抚养费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赵某某、刘某某系刘小A的父母,爷爷奶奶系刘小A的祖父母,刘某某死亡后,赵某某作为母亲,是刘小A的抚养义务人。自刘某某去世后刘小A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爷爷奶奶抚养刘小A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爷爷奶奶要求抚养义务人赵某某支付其抚养刘小A期间的抚养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两会”时间

■济南中院:李向阳在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月11日下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向阳在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枣庄中院:一图读懂 | 枣庄法院工作报告
1月10日上午,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锡涛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聊城中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全票通过
1月15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圆满完成预定的各项议程,胜利闭幕。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全票通过。

■泰安中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全票通过
1月15日,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胜利闭幕。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全票通过。
2023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市委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主题,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准确把握法院工作正确方向;坚持守正创新,助推平安泰安、法治泰安建设;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人民至上,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从严监管,锻造堪当重任的法院铁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王成国在兰山区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2024年1月18日上午,兰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成国在兰山区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兰山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043
■高青法院:“铁麦客”联合收割产生利益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铁麦客”是指进行农作物联合作业的农机手。2023年6月1日,陈某与魏某等人驾驶10台联合收割机在某村进行小麦收割,作业当日10台联合收割机收割款共计36750元。2023年6月3日,因委托方拖欠作业费,魏某4台收割机停工半日,将所欠款项要回,由魏某代收。魏某要回收割款后,拒绝向陈某支付其收割机的费用,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小麦收割费367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魏某认为自己追要费用产生误工损失,陈某未参与追要款项过程且承诺由其他6台收割机共同补偿魏某的损失,故提起反诉: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小麦收割补偿款2000元;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魏某等人使用十台联合收割机进行联合作业,无法确定每台联合收割机的具体作业面积,魏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每台收割机的作业面积,故小麦收割费进行平均分配有利于贯彻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即每台联合收割机的收割费为3675元。法院认为,本案魏某实际获得了财产性利益,陈某的利益受到损失,魏某获益没有法律根据且与陈某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对于魏某辩称小麦收割费不应进行平均分配,应按照干活实际亩数确定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陈某要求魏某返还小麦收割费36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魏某反诉要求陈某支付追要小麦收割款补偿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中魏某通过报警、拨打12345等途径要回小麦收割费,确实产生一定的误工损失,基于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原则,陈某作为既得利益一方应当对魏某因追要收割费产生的误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对于魏某主张的误工损失系其本人估算产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认为误工损失的计算标准应为:2023年6月1日,魏某使用联合收割机收割小麦当日收入为3675元/辆,其拥有4台联合收割机,因追要小麦收割费实际误工期限为2023年6月3日半日,故法院认为其误工损失应当为7350元(3675元/辆/天×1/2天×4辆车),该损失由包括陈某在内的6台收割机均摊,即陈某应当补偿魏某误工损失为1225元(7350元/6辆)。
鲁法案例【2024】044
■巨野法院:未成年人偷盗造成的损失,谁来赔?
2022年6月,原告刘某发现存放在自家料场的一部分建筑材料无故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派出所调查取证,发现丢失的建筑材料系被告小明、小海、小山(化名,均系未成年人)共同盗窃,然后卖掉。三被告为未成年人,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被告盗窃的违法行为成立,分别给予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因三被告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未送拘留所执行。
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及其父母协商,三被告均拒绝赔偿。后原告将被告小明、小海、小山及三人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明、小海、小山偷窃原告刘某的建筑材料变卖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三人名下无财产,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小海、小山的监护人向原告刘某支付相应赔偿款,并对三人及其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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