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被撤销或变更,第三人已设立的抵押权是否仍然有效?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导 言 在房地产交易中,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所有权登记被撤销或变更,那么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属状态就会发生变化。此时,第三人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是否仍然有效呢?
导 言
在房地产交易中,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所有权登记被撤销或变更,那么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属状态就会发生变化。此时,第三人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是否仍然有效呢?
案 例 对 比

从上述两个简单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同样是在登记抵押权后,原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因其他事由被撤销或变更,法院对于抵押权人是否仍然享有抵押权有着截然不同的判断,而影响法院判决的关键即在于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是否已经善意取得。在抵押权系善意取得且已登记的情况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被撤销或变更,抵押权仍然有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对甘肃高院的案件请示批复中,也正式确认了这一裁判规则(详见本文文末的法律依据)。
律 师 建 议
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情形时,要注意以下要点
01实时跟进房屋的最新动态,确认房屋所有权是否已经被撤销或变更。
02仔细梳理抵押权的交易经过,是否存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进行抵押权确权登记等阻碍善意取得成立的情况。
法律依据:
〔2022〕最高法行他 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复如下: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不能阻却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房屋登记机关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保留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
此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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