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为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提供保证?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保证合同,所以不应当否认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可了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提供保证的有效性。
二、在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后提供保证,是债务承担还是保证?
由以上规定可见,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但如果提供保证的时间(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笔者认为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被重新约定,则保证期间不能按照原来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应当自保证人提供保证之日开始计算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但是笔者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保证,其性质并没有改变,仍然应当作为一种保证来看待。如果此时将保证行为性质转变为债务承担行为,可能违反当事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愿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非愿意接受债务而让自己成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其接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对自己债权的保护力度,并非必然要增加债务人。
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提供的保证,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由以上规定可见,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但如果提供保证的时间(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笔者认为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被重新约定,则保证期间不能按照原来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应当自保证人提供保证之日开始计算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四、提供保证时,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并且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1、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将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向保证人进行说明或告知,这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在此时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增大了保证人的风险。债权人或债务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证人已经知悉,否则应当视为对保证人的欺诈。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故意隐瞒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使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构成欺诈,保证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已履行告知义务,或保证人已知悉的,保证人仍然提供保证担保。此种情况根据债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会产生如下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如果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构成债务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此时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时提供的保证也就转化为了正常保证行为。
(2)如果债务人并不放弃诉讼时效抗辩,例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债务,则保证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不能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并且其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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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昊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一、能否为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提供保证?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保证合同,所以不应当否认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