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要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针对撤回权人的称谓不同,可以划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和被申请人撤回仲裁反请求。
一、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撤回仲裁申请须由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二)撤回仲裁申请需采用书面形式。
(三)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之前。
(四)撤回仲裁申请须出于当事人自愿。
二、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两种法律情形
(一)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三、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效果
(一)仲裁程序终结,仲裁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撤回仲裁申请视同未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再行申请仲裁。
四、撤回仲裁申请后的案件收费问题
根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前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受理费,处理费按50%的比例退回。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伸裁申请的,受理费全额退回,处理费按30%的比例退回。
(三)仲裁庭组成后,未开庭审理的,受理费按50%的比例退回,特殊情况按40%-60%的比例退回,处理费不予退回。
(四)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原则上不予退回。特殊情况,可按不超过仲裁受理费10%-20%的比例退回。
(五)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实际投入工作量确定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数额。
撤回仲裁申请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要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