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案件辩与析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件介绍: 1.

一、案件介绍:
1.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告)
(本文作者均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一)
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鸿福店(被告二)
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三)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743号(一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65号(二审)
3.办案经过:
源德盛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
涉案专利至今持续合法有效,其权利要求为:
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源德盛公司就“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全部权利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检索报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意见如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源德盛公司调查发现,全国各地的家乐福超市中均有销售一款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自拍杆,该自拍杆由云腾公司生产。于是源德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多个城市对于云腾公司生产的自拍杆进行了公证购买,然后对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和云腾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主张在权利要求1为前序部分的基础上保护权利要求2。
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家乐福公司和家乐福鸿福店共同答辩称:
1.家乐福公司和家乐福鸿福店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是从案外人东莞金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采购而来,事前不知道涉案商品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家乐福公司和家乐福鸿福店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将所有涉案商品下架,停止销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源德盛公司的起诉。
云腾公司答辩称:
1.源德盛公司通过广泛的维权诉讼和众多被告的赔偿获得巨大的超额收益,源德盛公司的损失不应由云腾公司独立承担;
2.云腾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面临广泛的同质化竞争,无利可图;
3.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源德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为支持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提交证据1-4,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金捷公司,证据1是家乐福公司与金捷公司签订的《合作销售合同》,《合作销售合同》附件一附有商品清单,但商品清单中的商品种类并不包括本案指控的被诉侵权产品,证据2-4是送货单和2份授权书,当庭没有提交原件,只有复印件。
源德盛公司质证认为:
1.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提交的《合作销售合同》及商品清单并不包括涉案产品。
2.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提交的送货单及授权书并无原件,且该送货单所列的商品品名规格与涉案产品不一致。
源德盛公司和云腾公司均对于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云腾公司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出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作为比对文件,该公开的专利文件是一种夹持装置。
源德盛公司质证认为:
云腾公司提交的专利技术是拍摄脚架,与本案专利手持式自拍杆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对比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均不相同,对比专利也没有本案专利的缺口,也没有本案专利所设计的折弯部,不属于现有技术。
随后,本案所有当事人均表示所有证据已出示并质证完毕。
开庭结束后,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于2017年12月28日,又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案外人金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本案所涉商品系由金捷公司购买后供货给家乐福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被诉侵权产品与云腾公司所提交的对比文献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云腾公司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云腾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家乐福公司、云腾公司分别就其侵权行为承担2万元和4万元的赔偿责任。
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提交了证据1-4及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审法院遗漏重要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源德盛公司辩称,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1.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提交的《合作销售合同》及商品清单并不包括涉案产品。
2.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提交的送货单及授权书并无原件,且该送货单所列的商品品名规格与涉案产品不一致。
3.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在一审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提交的送货单内容不一致,送货单内列明的品名规格没有涉案商品的编码,源德盛公司有理由认为该证据系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在庭后要求案外人补充出具的、与其送货单自相矛盾的证据。
二、裁决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中,从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提供的上述证据表面看,金捷公司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由购买后供货给家乐福公司的,可见金捷公司的供货行为远早于一审庭审的时间,因此金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形成的新证据。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所有证据已出示并质证完毕,并没有向一审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其庭后提供《情况说明》时也没有对其逾期提供该证据作出合理说明。另外,《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金捷公司未到庭作证,也没有提供其采购有关货物的任何证据;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也并未提交金捷公司的相关主体信息(如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等)。因此,金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提供的该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解释:
1.涉案专利于2019年获得第20届中国专利金奖,并为源德盛公司带来上亿元的收入,通过专利维权,源德盛公司迅速确立了企业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源德盛公司全球市场占有率第一,在自拍杆高端产品市场占80%份额;
2.源德盛公司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诉讼维权,至今已立案3000余件,开庭审理过千余次,成为我国司法界2019年的一大亮点;
3.从2016年起于2019年底,涉案专利被疯狂车轮战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已经被提起无效宣告28次,仍屹立不倒,合法有效,是我国迄今为止被提起无效宣告次数最多,但仍合法有效的专利,可谓前无古人;
4.法国家乐福集团成立于1959年,是大卖场业态的首创者,是欧洲第一大零售商,世界第二大国际化零售连锁集团。现拥有11,000多家营运零售单位,业务范围遍及世界30个国家和地区,家乐福已成功地进入了中国的25个城市;
5.源德盛公司为证明云腾公司生产的自拍杆侵权情况严重,分别在全国多个城市(东莞、广州、深圳、山东、珠海)进行了购买公证,代理律师亲自进行购买公证,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6.根据《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源德盛公司主张在权利要求1为前序部分的基础上保护权利要求2,显示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性;
7.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在一审公开开庭时,对于证明其合法来源抗辩的重要证据未提交原件,未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在庭审明确表示所有证据已出示并质证完毕,庭审结束后却又提交了证据《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既不是新证据,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亦未对其逾期举证作出合理说明,亦未申请证人金捷公司到庭作证,连证人金捷公司的主体信息也未提交;
8.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的代理中,源德盛公司的两位代理律师对于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合法来源抗辩举证的质证意见显示了代理律师丰富的诉讼经验,对于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的证据有效地进行了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质证,较好的体现了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专业性;
9.云腾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后,源德盛公司代理律师对于涉案专利与云腾公司的比对专利进行了针对性的比对,其比对意见基本为法院判决结果所接受和认可;
10.本案源德盛公司于2016年发现侵权线索进行全国性调查、全国各地多次购买公证到2019年法院诉讼二审生效,足足历时3年多,代理律师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和云腾公司及其代理人均非常专业和强大,源德盛代理律师在代理的过程中面对家乐福公司、家乐福鸿福店和云腾公司的不同抗辩理由和证据均能游刃有余的进行对抗,充分体现了源德盛代理律师的专业性和敬业程度;
11.虽然本案源德盛公司为了维权付出了大量的成本,进行了全国各地的公证取证,云腾公司的侵权产品亦在全国各地家乐福商场进行了大量的销售,铁证如山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云腾公司的生产行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判决赔偿金额仅为4万元(包含合理维权成本费用),可反映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于具体案件的赔偿金额区别较大,让合法维权的企业较难把握;
12.源德盛公司获得全国专利金奖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较强,在市场上侵权情况非常严重才导致了源德盛公司大量的维权行为,大量维权案件的产生并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过错所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依法维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不能因为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严重而反过来降低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否则将会导致侵权情况越多,侵权的赔偿金额越低的“怪”现象。
四、办案体会:
1.本案无论原告还是三个被告均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案例中实用新型专利在2019年获得全国专利金奖,该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较强,被无效宣告申请27次仍维持有效,专利侵权情况严重,系列案件至今超过3000件起,在全国司法界和知识产权学术界影响较大;
2.本案同时涉及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销售和生产侵权的行为的责任区分,合法来源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的举证、认定、申请和质证等司法程序和实体规定,是一个代表性、专业性和影响性较强的经典案例;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即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之前,本案让我们对于《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证据的举证期限、证明力的司法实践,提供了较高的司法实践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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