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画家为了支持慈善工作,将自己画的一些画捐给了基金会。基金会利用这些画办了一个专题展览,同时通过拍卖公司卖掉了其中的一些画作,所得门票、价款等均用作慈善公益使用。画家对此感到很不高兴,认为基金会未经其同意就将画作展览、拍卖,侵害了他的知识产权。
画家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是有可能发生分离的。画家将画作捐赠给了基金会,基金会就因赠予取得了画作的所有权。基金会将其拍卖就其所得价款用于公益,是符合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的。但是这种所有权的变化不会影响画家拥有的对画作的知识产权——除了展览权外。
展览权虽然是著作权的一项,但是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但书”——“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规定,展览权是唯一一项可随所有权变动而变动的权利。因此,基金会将画作展出的行为也是完全合法的。
美术作品的展览权
作者:王永皓来源:智仁律师

某画家为了支持慈善工作,将自己画的一些画捐给了基金会。基金会利用这些画办了一个专题展览,同时通过拍卖公司卖掉了其中的一些画作,所得门票、价款等均用作慈善公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