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真逃债,怎么破?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 张律师,有个朋友欠我公司100万元,官司倒是打赢了,却发现他和妻子在婚姻登记机关两年就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妻子所有,债务由丈夫全部承担,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这

客户咨询:
张律师,有个朋友欠我公司100万元,官司倒是打赢了,却发现他和妻子在婚姻登记机关两年就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妻子所有,债务由丈夫全部承担,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这明显是为逃避债务履行的的假离婚,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呢?
01 “假离婚,真逃债”的典型特征
1、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发生的借款,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实践中,虽是夫妻一方所借款项,但实际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公司。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未有证据证明其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也就是说,若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最终没有流向特定的用途领域,而是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则该债务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在此情形下,即便双方离婚,债权人仍可主张由原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2、大额负债情况下,仍然进行家庭高额消费
通常来讲,在大额负债情况下除去必需的衣食住行,应当首先考虑偿还借款,而非进行与自身经济能力不符的高额消费。特别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借款后,进行与当前负债情况不符的家庭高额消费,则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在此情形下,即便双方离婚,债权人仍可主张由原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失衡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当平均分配,通常情况下可适当照顾女方权益。而在“假离婚”情形下,即使一方无重大过错,双方通常也会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时出现明显失衡现象。
4、离婚时夫妻一方正在被起诉或被执行,且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等没有争执。一般离婚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指责,冲突激烈。而“假离婚”案件中夫妻早己暗中协商一致,陈述事实基本吻合,一般没有大的争执,而是“配合”默契。
5、离婚后,“净身出户”一方多以无房居住为由,继续同居生活。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现象。
02 “假离婚,真逃债”的司法认定
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逃避责任,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据此,法院需要查明两方面的事实:
1.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相关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离婚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
如果经查明,夫妻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假借离婚名义行逃避债务之实的行为,则属《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查明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事实,夫妻双方不仅需要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也可能会因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虚假诉讼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有可能夫妻双方假戏真做,转让财产一方则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
03 “假离婚,真逃债”的典型案例解读
1.假借离婚转移资金购置房屋,尽管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湖北省高院(2016)鄂民申1019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
刘九荣与石全宏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利用登记离婚时间差转移资金购置诉争房屋,故尽管诉争房屋登记在石全宏名下,但实际是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石全宏虽辩称该房屋是其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但在现有刑事判决认定其与刘九荣财产混同的情况下,石全宏既未对诉争房屋购房首付款的来源予以合理说明,也未举证证明该购房首付款来源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其提出诉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因其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不能成立。
从石全宏对购房首付款来源的证明情况来看,结合刘九荣支付诉争房屋购房订金以及石全宏与刘九荣财产混同的状况,原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石全宏、刘九荣夫妻共同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夫妻一方假借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给另一方,导致负债一方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案例索引:
重庆五中院(2020)渝05民终1684号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分割的部分应否予以撤销。
离婚协议是复合协议,但其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变更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受合同法规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唐军在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袁洪英所有,未请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实质上是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源竖建材公司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
04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查明“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事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应为所欠钱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行使《离婚协议》财产不当分配条款的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产生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权益时,债权人就可采取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即:如果“老赖”在有债务缠身之时莫名离婚,且以明显不合理的原因净身出户,并且其配偶知道这一情况。此时,可以推断判定其配偶存在恶意,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撤销的不是离婚协议,而是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不当分配的条款。
3.在申请法院执行时,要求法院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要求夫妻双方为所欠钱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认定“假离婚真逃债”,可以要求法院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4.在实际借款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当面共同签字,并留下相应音视频证据,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为事后因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对方假离婚转移财产,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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