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诉讼时效问题的梳理与总结

来源: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文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反担保与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梳理与归纳。

“本文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反担保与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梳理与归纳。”
01、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上图所示,其中: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于请求权的抗辩。
虽然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是民事权利的理论分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等条文,通过正面规定和反面列举等方式,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通常认为,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以及普通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02、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期间: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
1.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3.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4.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5.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最长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0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0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05、衍生问题之一: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此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即先诉抗辩权的消灭之日,实践中常表现为因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的终本/终结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
(二)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06、衍生问题之二:反担保与诉讼时效
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反担保的期限和时效作出专门规定,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中,上海的一例一审、二审判决不同的案例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案件情况:
2011年9月15日,钟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公司为钟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10月25日贷款到期,钟某未依约还款付息,同日钟某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以自己名下房屋为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判令钟某归还贷款,并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先后于13年的9月、10月,2019年的11月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后钟某以该反担保抵押权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内行使为由,请求确认反担保抵押权失效,并注销该抵押权登记。
(二)裁判要旨:
反担保抵押权对应之主债权系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于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确定产生,具体金额需根据担保人的实际清偿范围最终确定。
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时效期间起算,应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主债权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且债务人不主动清偿剩余债务,保证人在分期履行担保责任后整体主张追偿权,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
07、相关规定、案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九百九十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3.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十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六十一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五十条
10.(2020)沪0117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7084号《民事判决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