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系列文章将从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解除等方面阐述涉外婚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并就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实务给出专业建议。
我们将选取涉外婚姻频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法国、韩国、日本以及港澳台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就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进行阐释,为关心特定国家或地区婚姻制度的人士提供法律实务参考。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为各国婚姻家事立法的重点。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跨区域处理的特点也愈加突出。本文针对涉外婚姻夫妻财产制度及纠纷解决进行解读。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同时采用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关法律主要规定于我国《民法典》第1602、1063及1065条。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将常见的财产类型广泛纳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体现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主导地位。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重视和保护。
同时,我国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之间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民法典》第106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公民意思自治的尊重,给予了夫妻双方处理共同财产的自由。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的不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也不同。例如依据发生根据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依据内容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此外,还可以根据适用情况的不同,将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普通夫妻财产制和非常夫妻财产制。
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一个国家可能采用一种或多种夫妻财产制度。例如法国将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以及婚后所得参与制的综合财产制度,而美国的大部分州主要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立法者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婚姻家庭特点、经济发展状况、基本法律制度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
<三、涉外婚姻夫妻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实务中,我国较为常见的涉外婚姻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2、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中国;3、双方均为中国人,婚姻缔结地在国外。
涉外婚姻夫妻财产纠纷中,法律的适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法律适用关系着纠纷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利益保护范围、执行便利程度等诸多方面,甚至特定情况下直接决定了相反的判决结果。因此,在选择法律的适用时,应当格外慎重。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可见,在我国发生的涉外婚姻夫妻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法律的适用,没有协商或者协商无果的,则按照共同经常居所、共同国籍国的顺序进行法律适用。
<四、实务案例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男方杨某与第三人女方潘某原为中国籍,随后均加入美国籍,于2004年1月在我国香港地区结婚。被告张某为女方母亲。争议期间,男方长居上海,女方长居美国。
2005年4月,杨、潘夫妻二人购买位于上海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2014年3月,经二人协商,房产转移登记至女方名下;7月,女方将房产公证赠与被告;8月,房产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随后,男方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之公证赠与已另案判定无效,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予以赔偿。
二审中,女方向法院提供了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地区法院家庭事务部案号为D-14-501192-D的原告潘某诉被告杨某判决。该判决记载:“根据被告婚姻期间对原告之财产转让,兹确认位于XX路XX弄XX号(爱建园[AiJianGarden])102室的公寓住宅(即涉案房屋,作者注),自被告向原告转让之日开始,即是原告独有和个人的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杨、潘二人均为美国公民,应当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予以确定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近年来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故应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即美国法律确定涉案房屋的归属。现女方提供了美国法院依据美国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且再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再审申请。
此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尽管该份国外判决的结果与国内已经下达的一审判决结果完全相反,但二审法院严格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婚姻夫妻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直接引用了外国法院依照该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认定的判决结果,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仅体现了我国法院审理涉外婚姻相关案件的专业与严谨,也为此后涉外婚姻夫妻财产纠纷中同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随着涉外婚姻的日益普遍,相关夫妻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一旦产生纠纷,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尽可能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选择适用对己有利的国家的法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可以灵活运用其他国家已经生效的相关判决,在纠纷解决中获得更多的主动权。
夫妻财产关系
作者:郑春杰 欧阳芳菲 杨娇 徐畅 周璐 发陆克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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