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法律要点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深度学习技术的不断进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生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深度学习技术的不断进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生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这一技术的迅猛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监管层面的棘手问题,对现有的法律框架和伦理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七部门于2023年7月13日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管理办法》”),并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根据公开信息统计,已有四批超过40款AI大模型产品通过《人工智能管理办法》备案。最新一批通过名单中,既有第四范式、零一万物、衔远科技、识因智能等人工智能企业,也有小米、智联招聘、Boss直聘、脉脉、什么值得买、步刻科技、新壹科技、创思远达、掌阅等垂直领域的厂商。
除此之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于2023年1月10日施行以来,已公开发布了三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共有280款算法通过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内可查询到的五批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显示,通过备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数量已达到303个。
二、备案对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对象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算法推荐技术以及深度合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各大平台的大数据推送、智能写作、智能绘画、智能语音合成、换脸技术、虚拟人物、虚拟场景等。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人工智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三、备案主体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人工智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了如下定义: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与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通常涉及以下主体:



  1. 科技公司:研发、部署或运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需要按照法规进行备案。

  2. 研究机构与高校:如果其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也需要进行备案。

  3. 独立开发者:以个人身份开发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个体,同样需要遵守备案规定。
    四、备案时间
    参照《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时间要求,并结合其他相关法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需提交备案的时间要求如下:
    首次备案: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信息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注销备案:在终止服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备案流程
    准备阶段:详细了解备案法规要求,确定备案的具体内容和服务范围,准备相关材料。
    在线提交备案材料阶段:备案主体可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网址:https://beian.cac.gov.cn)在线提交备案材料,主要包含主体信息、算法信息和产品及功能(或技术服务)信息三个板块,具体要求可在系统首页下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使用手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备案填报指南》以供参考。
    备案机构审核阶段:备案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可能会要求提供者补充或修改材料。根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关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完成备案: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发放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公示。服务提供者应在服务中明确标示备案号。
    六、法律责任与后果
    《人工智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算法推荐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备案义务,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算法推荐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终止服务未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七、结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兴起无疑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创新活力,其在多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正重塑我们的工作模式和生活方式。但新兴科技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监管部门已出台一系列法规,建立备案制度,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严格遵守备案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建议相关公司寻求专业帮助通过备案审批,以确保公司经营和技术服务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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