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争议适合国际仲裁吗?

来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文章摘要
背景介绍 2021年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与伟凯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国际仲裁报告指出,成本问题是国际仲裁用户最大的考虑。 国际仲裁中的成本以律师费为主。

背景介绍
2021年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与伟凯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国际仲裁报告指出,成本问题是国际仲裁用户最大的考虑。
国际仲裁中的成本以律师费为主。在这个方面,中国用户习惯于按照标的金额的百分比加上限封顶的收费方式,而境外律师则习惯于按小时收费。在一些特定案件中,用户可能会认为按小时收费将难以控制律师成本。
不难理解,用户在决定启动国际仲裁前,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国际仲裁中,成本分担通常遵循“Cost Follows the Event”, 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仲裁成本的原则。但如何判断胜诉方,在哪些争议问题以及多大程度上取得胜诉,胜诉情形下己方的仲裁成本在多大程度上由对方承担,仲裁庭具有裁量权。因此在实践中,用户在启动国际仲裁前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案例分析
那么,案件标的额多大的案件才应该考虑国际仲裁?真的存在一个神奇的数字,抑或是成本收益临界点,可以用于决定是否启动国际仲裁吗?标准答案是,看情况。更负责任的回答是,并不存在这么一个万能的数字,但不必因为小额争议而放弃国际仲裁。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找找答案。
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某中国公司从某韩国公司采购化学原料,后因该化学原料在信用证项下价格与最终付款时价格的差额产生争议,该差额约140万美金。基础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在境外某仲裁机构仲裁。中国公司聘请律师对案件相关文件进行审阅并就实体问题出具详细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向韩国公司发送Letter of Demand。经几轮沟通无果,中国公司启动国际仲裁,韩国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不久便寻求和解。最终,中国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约4万美金,获赔的和解金额约134万美金,包括律师费。
案例二:和解合同争议。某欧洲公司与某中国公司就相关服务合同项下的争议达成和解,后因约80万欧元和解金额的支付产生争议。基础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在境外某仲裁机构仲裁。经几轮沟通无果,欧洲公司聘请律师启动国际仲裁。在律师的协助下,欧洲公司积极推进并简化相关仲裁程序,于仲裁庭组庭后7个月左右获得胜诉裁决。最终,欧洲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约5万新币,获赔金额约83万欧元,包括律师费以及仲裁机构的费用。
案例三:国际设备采购合同争议。某中国公司从某日本公司采购设备,后因日本公司设备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中国公司初步拟索赔约200万美金。基础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在境外某仲裁机构仲裁。中国公司聘请律师对案件相关文件进行审阅并就实体问题出具详细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向日本公司发送Letter of Demand以及Calderbank Offer。经几轮沟通无果,中国公司启动国际仲裁。最终,仲裁庭出具裁决,裁定支持中国公司的部分请求,共计约130万美金,同时由于裁决金额高于中国公司120万美金的Calderbank Offer,仲裁庭进一步裁决日本公司赔偿中国公司全部仲裁成本,包括律师费以及仲裁机构的费用。最终,中国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约22万美金,获赔金额约158万美金,包括律师费以及仲裁机构的费用。
案例四:借贷合同纠纷。某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向某北美洲公司借款约500万美金,由某新加坡公司提供担保。后因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未能还款引发争议。基础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在境外某仲裁机构仲裁。经几轮沟通无果,北美洲公司聘请律师启动国际仲裁。在律师的协助下,北美洲公司积极运用仲裁规则当中的Early Dismissal 机制早期驳回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全部辩护意见,并于仲裁庭组庭后6个月左右获得胜诉裁决。最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约10万美金,获赔金额约530万美金,包括律师费以及仲裁机构的费用。
上述案例均涉及在小额争议中使用国际仲裁,相信将为用户带来不同的视角,即如何利用国际仲裁中的规则及策略降低成本并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案例一涉及Letter of Demand以及启动仲裁向对方施加压力的重要性。实践中,Letter of Demand类似于国内的律师函。有人认为启动仲裁前的这类信函作用不大,其实不然。在Letter of Demand中,可以在简单陈述客户诉求之外,适当加入一些对案涉事实的陈述以及合同或者法律上的依据,以给对方施加压力。考虑到国际仲裁中费用的分担原则,一个合理的商业主体在收到对方律师的Letter of Demand后,需要对自身案件的强弱做出判断,在适当的时候和解以避免因仲裁结果不利而产生更大的损失。
案例二涉及如何适当简化仲裁程序以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在该案中,双方协商免除了文件披露和庭审等环节,以各自提交两轮意见并由仲裁庭书面审理的方式完成了仲裁程序。此外,该案也涉及使用具备跨法域执业能力团队处理案件的重要性,尽管仲裁地与合同的实体法不同,使用跨法域执业能力的团队可以降低使用两个不同法域律师团队的成本。
案例三体现Letter of Demand、启动仲裁向对方施加压力以及Calderbank Offer的使用。Calderbank Offer也称Sealed Offer,对仲裁费用分配有重要影响。例如,如果A拒绝B的Calderbank Offer,且最终获得比Calderbank Offer更有利的仲裁裁决,则B的Calderbank Offer未产生实际效果,仲裁庭在分配费用时仍会遵循“Cost Follows the Event”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A将被视为正当地拒绝了B的和解要约。相反,如果A拒绝B的Calderbank Offer,但未能获得比该Calderbank Offer更有利的仲裁裁决,仲裁庭可以不遵循“Cost Follows the Event”的原则,转而判决胜诉方A承担自己的仲裁成本,且向B支付自和解要约明确的可接受期限到期后,B因仲裁产生的全部成本。其逻辑是,鉴于B的Calderbank Offer优于仲裁裁决的结果,A当初理应接受该Calderbank Offer,由于A不当的拒绝行为导致双方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仲裁成本,A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四涉及使用Early Dismissal机制,这是降低仲裁成本的重大举措,且已纳入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其目的是在案件早期给予当事人驳回对方的索赔或辩护的机会,如果对方的索赔或者辩护明显缺乏依据。在使用这类机制时,需要客观分析自身案件的强弱。该类机制的标准较高,如果使用不慎,反而会浪费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
结 论
回到开头,小额争议适合国际仲裁吗?或许各位已有答案。国际仲裁尽管成本不低,在很多情况下,争议解决并不需要依赖全部仲裁程序的完成,取决于案件情况,在过程中有不少高效且低成本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同下棋,背后更多是策略考量。因此,在小额争议中使用国际仲裁,并非不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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