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惟愿公平,治愈疾病!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陆勇案并非终点,而是一个起点,是不懈追求司法公平正义征程的新起点!

陆勇案并非终点,而是一个起点,是不懈追求司法公平正义征程的新起点!
1
缘起
猛士陆勇
鲁迅先生呐喊道:“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我不是药神》中的程勇,在面临妻离子散父亲病危的窘迫时,走上了贩卖假药挣钱之路;在看到吕受益血淋淋的伤口时,在听到他撕心裂肺的惨叫时,毅然决然地再次走上了“代购”救命药之路。第一次,为金钱;第二次,为良心;只不过这一次,他亏本赔上了自由。
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陆勇先生为治病救人,舍己为人,他对社会展现了无私的大爱,我们深感敬佩!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干警们通过审查,首先从陆勇的行为本身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入手,其次从刑事司法价值观进行分析,最终对陆勇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合理合法地使陆勇除罪。中国好人陆勇,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2
贫穷
穷生万病
为了钱,有的人可以做任何事;为了命,你愿意付出所有的钱。命就是钱,钱也是命。药贩子张长林说:“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病,穷病。”是啊,穷就没有钱治病,病自然变得越来越厉害,还有可能生出更多的病,生出来的不光是身体上的疾病,还有心理上的疾病,甚至使社会也生病。
从某种角度看,贫穷不仅会导致生病,贫穷与犯罪也密不可分。笔者作为刑辩律师,见过不少因贫犯罪的案例,几名未成年无钱购买摩托车而盗窃,工人为了几百块钱伙同他人盗卖工厂原料,刚出社会的大学生为不让家人担心找不到工作误入诈骗团伙……实在令人扼腕叹息!消灭贫穷,就是消灭疾病,就是消灭大多数的犯罪!
3
困境
刑法困境:公众的迷惑不解
前面提到的案例,除了让人感到惋惜以外,不少人会思考:以重庆地区为例,盗窃40万元即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贪污受贿,需要300万元以上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才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身份的不同,量刑区间差距甚远,这是为何?
同时,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特殊案例,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议论,究竟这个案子该不该判刑,判刑是否过重,法院的判决是否适当。2014年河南“大学生掏鸟案”,闫啸天获刑10年半,大众舆论认为,抓几只鸟就要付出如此代价?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改判。但实践中也不乏改判案例,例如“山东辱母案”,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5年;“广东许霆案”,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发回重审改判5年;“天津老太摆射击摊案”,赵春华一审被判3年6个月,二审改判3年并适用缓刑。
再回到陆勇案,人们会问:印度格列卫疗效这么好,怎么可能是假药?救人也犯法吗?假药如何定性?
《刑法》第141条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该条第2款直接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所以,即使疗效再好,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假药。
陆勇本意是救人,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是复杂的,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不能单凭主观意思判断。假如,你看到有人在击打你的朋友,为了救他,你出手伤人,但结果很不幸,对方去世了,你的想法是救人,没想到却害了人,这时我们需要用“紧急避险”的概念分析,但“紧急避险”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如果施害人所造成的危险并不足以造成人死亡或重伤,那么紧急避险人造成其死亡的结果明显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主观上善意的想法并不一定能脱罪。
有人可能会感慨,为什么好人会坐牢?事实上,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还会从其他角度考量是否应当入罪,并非一定就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三条有出罪“但书”规定,《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依法不追诉原则,不被判刑仍存一线希望。
在办理假药类犯罪时,假药的认定是关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出具假药认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是,相关部门鉴定的依据主要是《药品管理法》,并非对药品本身是否具有疗效、是否对人体存在危害进行鉴定。我们认为,在假药类案件中,不能迷信这种形式化的鉴定,药品分西药、中药、中成药、原料药等,特别是中药和中成药,因地域、土壤、空气、湿度等环境不同,其种植、生产、加工等环节根本不可能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无法完全效仿西药的标准。以史为镜,以陆勇案为例,以《刑法》《刑诉法》为依据,应当不作犯罪处理的,应坚持出罪!
4
价值
法律价值突围: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张长林也曾卖假药忽悠患者,但在被抓后拒不交代程勇,为白血病患者保住了药源,此时的他,无比善良。
Dying to Survive,一边是濒死,一边是想活,冰火两重天。
程勇,一边想要保住厂长的小幸福生活,一边目睹患者受尽折磨的惨状,冰火两重天。
司法工作者,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中不断逡巡,试图在每个案件中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仅要维护法律的秩序和尊严,还要注重案件的社会影响,毕竟如果社会大众从朴素的伦理意识出发,觉得案件存在问题,那么也许这些问题不容忽视。考量司法工作者的是,如何运用法律,如何通过对法律的解释,通过法律技巧的运用,在当下实现个案的价值平衡。
人民将权力让渡给了国家,国家拥有了立法权,制定了普适的法律用以规制所有人的行为,这一切,如同签订契约一般,人民必须遵守其签订的契约,必须遵守法律。但是,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在刑法上,也有“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格言,法律与其指向恶不如指向善,法律禁止恶行是为了使人们只施行善行。司法工作者应时刻牢记,司法为民,保障人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陆勇案并非终点,而是一个起点,是不懈追求司法公平正义征程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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