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青春损失费”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故不支持女方相关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官说法
恋爱协议,一般是恋爱期间约定如果某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要赔偿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失费。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并非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不属于民法中的合同。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但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完全出于自愿情形。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
“恋爱协议”非合同 青春哪能用钱换
作者: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