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业主被欺诈买房后,才能依该规定启动诉讼,同时也需大量举证,说明该虚假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并对自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确定房屋价格有着重大影响,而法官对类证据的采纳却比较谨慎,结果往往没有那么美好……
BUT
将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广告法》将让这些房地产广告不再“任性”
《广告法》2015修订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新广告法的出台将对房地产广告规制“防线前移”,不仅改变工商执法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为业主等依法维权提供坚实的依据。
TIPS
如发现上述商品房虚假宣传,请拨打“12315”或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9月1日起,房地产广告禁止任性
作者: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