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传家如何“过三代”?----家族信托之律师说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的古语对于大多数中国的创富者来说,一直如魔咒梦魇般挥之不去。而人类社会,对于财富的追求,莫过于创富、守富及传富三个阶段。

导读:“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的古语对于大多数中国的创富者来说,一直如魔咒梦魇般挥之不去。而人类社会,对于财富的追求,莫过于创富、守富及传富三个阶段。我们身边从来就不缺乏“创富神话”,但如何有效守富及传富,却早已困扰着这些神话主人翁们。“反观海外,诸多企业早已实现百年乃至数代传承,如人们熟知的洛克菲勒家族、杜邦家族、沃尔顿家族等名门望族,即便历经百年动荡,其仍能实现家族财富的代代传承,且能日益富足。中外富人如此大的区别,究其原因莫过于资产观念的差异以及对财富传承管理工具认知程度的不同。这其中,最为完善灵活的财富传承管理工具,莫过于有“终极利器”之称的家族信托。
一、为什么称家族信托为“终极利器”?
之所以称之为“终极利器”,关键在于家族信托能够极大程度弥补其他法律工具的缺憾,例如,保险不能解决的房产、股权等财产的传承管理问题、遗嘱无法避免的继承手续问题等,均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来实现。家族信托在海外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发展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历史上也有许多名门望族均通过家族信托均实现了百年兴旺。而在中国,法律也早已明确赋予了信托的独立法律地位,同时也给家族信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却遗憾地被国人遗忘在角落。关于信托,它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对于财富的认知不应仅停留于设法拥有,而应注重对财富的控制,甚至包括其死亡后。实质上,有效控制财富才能最大程度实现财富的保护与传承。有效控制财富也意味着财富不会因为各种变故而面临损失,并且能够持续保值增值,还能实现家人和睦、家事兴旺。总而言之,家族信托能够包容一切在你看来不可能的财富及事务的管理。未来十年,是中国的创富者们即将面临财富交接的十年,也定将是家族信托迅猛发展的十年。
相关规定:
《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家族信托能为富人(委托人)带来什么?
1、隐藏财富并隔离风险
一般情况下,资产通过其外在表征、权利证书、占有状态来确定其所有人。而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使得上述资产介入“真空”状态,使他人无法查知具体权利人。换句话说,委托人可以通过放弃资产所有权的方式来隔离风险(如债务风险、离婚风险等),同时其仍然能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还能从中获益。委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资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走。例如,香港上市公司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正是通过一个周密的家族信托计划,将自己和前夫蔡奎的股权巧妙分开,使两人的个人财富得以隔离,即便夫妻婚姻变化后,依然未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另外,根据家族信托的前述特征,信托资产是由信托公司名义享有及管理。至于信托资产系受何人委托,他人根本也无法查知,从而满足某些富人对财富的隐藏需求。
相关规定:
《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持续保障及照顾家人
经过专业筹划,无论委托人健康、失能或死亡,其资产仍然能够依据其“意愿”来管理,同时根据其“意愿”指定受益人、受益范围及受益方式,可以说十分灵活!例如,委托人设立了家族信托后,因意外而失去了劳动能力。此时,其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产并不会因该变故而遭损失或被别有用心之人僭越掠取。同时,根据信托文件的内容,委托人自身的医疗、生活及养老,家人的生活仍然能够被保障。不仅如此,委托人即便死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家族信托仍然会持续管理信托资产、持续照顾家族成员。例如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即就来自家族信托基金。因此,也有将家族信托形象比喻成“从坟墓里伸出的手”。
相关规定:
《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低成本实现代际传承、防止子女挥霍败家
经过专业筹划,信托资产在委托人死亡后并不会成为遗产,因此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更不会面临因继承纠纷而可能产生的时间及经济成本。不仅如此,家族信托还能够做到合理节税,节约传承成本。另,根据信托文件,委托人可以就其生前及身后的有关受益事项进行规划,包括设置因某种变故出现后可自动变更受益权等。例如,委托人可以设置如其意外死亡的,则其儿子可以在成年前后、结婚前后、生育前后或满足委托人某项意愿前后等条件下,分别可享有不同比例的受益权,且这种比例还可在家人之间按委托人的意愿来调整。因此,受益人的受益权完全可能永久持续存在,真正实现无缝衔接式的代际传承。此外,家族信托还能防患子女挥霍败家,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单独设置防止挥霍条款,对受益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信托文件可以依据委托人对子女的期望来设定受益条件,如设置子女可享受某一层次生活条件,受益款项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受益权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债等。
相关规定: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实现“百年基业”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的民营企业家通过努力极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腾飞。但回过头来,当他们人近暮年,思索着如何将费劲毕生心血所积累的财富完成“交接”时大都困扰不已。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希望子女能够承继家业,同时费尽心思地培养子女的承继能力。但现实情况是,大部分企业家子女由于受过海外文化教育,加之成长环境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均倾向于往金融领域发展或追随自己其他方向的梦想,导致其传继意愿落空。例如,巴菲特的小儿子彼得就选择成为一位音乐人,而不是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正因如此,很多企业家为子女考虑而采取设立家族信托,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孩子,而是通过家族信托来实现资产管理,将股东和运营者的角色分开,任用专业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同时又可以保障其子女的生活无忧。经过专业筹划的家族信托计划,企业还可以通过家族信托计划来实现上市融资,真正意义上实现资产的永续保值、增值。
相关规定:
《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结语
家族信托在中国虽处于起步阶段,但仍然不能遮挡其在财富传承管理事务中的光环。随着家族信托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中国的家族信托能够服务的资产类型也将越来多。不仅如此,针对有财富传承管理需求的高净值人群,根据其资产的属性、所在国度、范围等不同,还可以组合运用不同的工具,如离岸信托、基金会或家族办公室等。笔者认为,资产观念的革新一定是实现财富传承管理的首要条件!其次,通过专业筹划并能制衡风险才能完成财富恒久流传、实现家事永续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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