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守护绿水青山|湖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二)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04 被告人葛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重点区域指定管辖,严格保护耕地红线 简要案情 2010年至2020年期间,葛某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未经审批在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上进行填方、硬化、建设房屋等作业活
04
被告人葛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重点区域指定管辖,严格保护耕地红线
简要案情
2010年至2020年期间,葛某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未经审批在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上进行填方、硬化、建设房屋等作业活动,非法占用行为共涉及31241.67平方米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原有植被灭失,腐殖质层及表土层严重毁坏,原有乔、灌、草层次分明的结构不复存在,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达到重度损毁程度。经评估,被破坏农田、园地、林地基本恢复预估费用605329.83元;期间减少粮食作物82226.368吨,茶叶2.49243吨,固碳量损失184.17吨,期间损害费用共计1611991.0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使当地环境发生巨大改变。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判决葛某优先选择原地修复,在原地修复不可行的情况下另行选择异地补植复绿,无法异地补植复绿的通过缴纳修复费用“认购碳汇”方式实现替代性修复。

【典型意义】


“集中管辖+重点区域指定管辖”是优化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的生动实践,是积极回应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更高要求的具体体现。本案是适用重点区域指定管辖模式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的理念,确立了碳汇资源损害类案件修复规则,即原地修复优于异地补植,缺乏修复的前提下再行选择“认购碳汇”的修复模式,最大程度补偿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保护了生态环境破坏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体现了生态环境领域“谁破坏、谁修复”的基本原则。


05
被告单位浙江某环保公司、被告人夏某某污染环境案——适用提级管辖,打造示范裁判
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某环保公司为市重点排污单位,经营污水处理及相关业务,被告人夏某某系该公司污水处理主要负责人。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单位因COD值等指标超标被行政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为了逃避监管、防止被告单位被行政处罚,明知“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仍购买“COD去除剂”,亲自或指使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在线监测。后被执法机关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过程中,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其通过投加“COD去除剂”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废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系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保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入刑案,作案手段隐蔽性强,属新类型犯罪,无先例可循,通过提级管辖的规范适用,首次以司法判例形式对“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予以细化解读,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阻断了违法犯罪利益链条,为不法企业潜规敲响警钟,在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该案处理后,法院积极探索形成了环境资源类案件提级管辖适用标准,对于规范细化操作流程,加强类案裁判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06
被告陈某某、辛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积极参与基层治理
简要案情
2022年1月,被告陈某某、辛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形下,进入安吉县龙王山禁猎区,采用挖洞的方法,使用捕兽夹(禁用猎捕工具)猎捕一只野生动物,并将该野生动物分食。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小麂,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检察机关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的小麂基准价值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陈某某、辛某某赔偿生态损失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辛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形下,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猎区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一只,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的主张于法有据,判决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运用了“巡回审判+普法宣传”工作机制,下沉至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地公开开庭,当地50余名群众参与旁听,既是一场严肃有序的庭审,又是一场具有教育意义的普法活动,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推动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阶段,该项工作机制已经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全面落实,通过不断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植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中,有效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形成的工作经验获人民法院报头版刊发报道。


END
来源|环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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