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上回,张律师因为举证不足导致维权失败,回去痛定思痛,总结了五条维权金律:
1、不去不正规的地方消费
2、不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3、消费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
4、切勿转账给个人
5、小案件打消协12315,大案件找律师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牢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今天小编就再给大家讲一个运用金律成功维权的案例。
今天的主角是我们的阿律师。阿律师酷爱各类电子产品,好多年前在他还是律师助理的时候热衷于逛某美资电器城。有一天,阿律师偶然发现了一款屏幕清洁液,产品标示“功能卓越、轻柔无损伤”,正是自己在找的产品,再看了一眼标价,不禁搓搓手暗暗窃喜:此产品必有神效啊。
阿律师到家后,立刻在自己昂贵的设备上使用了该产品。本期待屏幕清洁如新一展笑颜,不料,没几秒后屏幕突然开始变色,从小花点到小花幕,又从小花幕蔓延开来成了大花幕…一时间屏幕都“绽放了”。
阿律师这次消费不但是缴纳了智商税,还让自己心爱的屏幕毁于一旦。他怒不可遏啊,无奈一周工作繁忙(我们奉行甲方优先),终于到了周末得空,阿律师立即前往门店要求讨个说法。电器城毕竟是大公司,在一番好言相慰后,承诺会提交阿律师的申诉并妥善处理,让阿律师先回家等通知。
终于经过了几周的等待,阿律师接到了来自商家的电话,但却没有等来商家真挚的歉意和诚信的赔偿,
却是接到该公司法务人员的举证要求:
需阿律师提供证据以证明设备是使用神器时损害。
法律逻辑完美无缺,谁主张谁举证,但店大欺客的态度,让阿律师本来已经消去一半的怒火,又进化为战火熊熊燃起。
有时候,律师很好说话,尤其是对待自身事务,原则上不惹事,共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但更不怕事,遇到不公正的事情,尤其是(店大欺客这种行为?专业应该怎么说)….(要工具,坚持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正义…)
阿律师再度前往该电器城,全程录制了购买产品的过程,保留好收据、小票,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再次购回了“神器”。
接下来,如果你以为阿律师打算拍摄神器毁设备的过程吧,那你一定低估了律师的维权能力。阿律师早就发现了该包装上的不合规印刷:严禁的“虚假宣传“、“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于是,阿律师生平第一次接受自己委托,给对方发出了一份措辞婉转的律师函,大意是:该产品功效存在虚假宣传,同时外包装多处不符合规范,希望对方联系律师能提供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否则将迫不得己让他们补上宝贵的法律课——提交工商,并将产品整体下架、重新印刷包装。(潜台词:包装费和赔偿费请自行掂量)
结果你们应该猜到了,阿律师再次接到对方法务的电话,这回是致意诚挚的歉意,并主动提供全额赔偿金,作为一点额外补偿,阿律师还得到了一张电器城的贵宾卡,又可以开心去购物了。
通过阿律师的成功的维权经历,小编又总结了几条TIPS供各位参考:
TIP
1、商家对于合理的维权消费者还是要本着真诚和信任妥善处理。诚信善良总会得到更好的回报,滑溜欺诈最终必定会付出一定代价。
2、对于各类产品宣传,商家在平衡得失之时,还是要额外注意宣传用语,尤其是2C的销售,各大跨国公司还是要严格遵守所在地国的法律,“母国的宣传不能无脑移植”,公司出产品外宣,还是给公司法务和律师把把关,市场部的同事们适当还是要听听法律人士的建议,只要产品质量好,何须自己把自己夸上天,找些自媒体良心真实地做些产品实测,可能比广告语效果更好。
3、很多创业企业或新进中国市场的企业会忽略产品外包装,我们温馨提醒厂家:不要忽视外包装,中国法律、法规对于产品外包装有着严格的要求,忽略外包装即便不构成产品虚假宣传也有较大可能让你额外承担产品下架及再包装的成本。不然你以为那店家怎么会突然态度大转变呢?大家都是在做着计算题。
4、争议解决有的时候就像战争,夺下阵地的方式多种多样,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战役选择不同的战术,一个成功的争议解决并不是都要麻烦政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抓准争议各方的得失利弊,合理谦卑且双赢的调解方案才是一个争议化解的常规姿态。当然还是要个案考虑,如果对方极其蛮横,就必须穷追猛打,好好教训。但在更多时候,努力化干戈为玉帛,大家不妨继续交朋友,继续合作开拓市场。
5、最后个Tip尤其重要,找个靠谱的律师让你事半功倍,律师函还是很有功效的。
文中涉及法律条款集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d. 需要注意不同类别产品可能存在不同包装标识法规要求,且除了法律法规外还需注意产品包装标识相关之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部分。
举证?请查收这份律师函......
作者: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话说上回,张律师因为举证不足导致维权失败,回去痛定思痛,总结了五条维权金律: 1、不去不正规的地方消费 2、不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3、消费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 4、切勿转账给个人 5、小案件打消协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