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是否丧失索赔的权利?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某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案情回顾
某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取消,双方就索赔问题发生争议。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索赔为由,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请求。
合同条款
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通用条款第74.2条: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通用条款第74.4条: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通用条款第74.5条: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上述合同条款以下统称为“逾期索赔失权条款”)
争议焦点
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是否即丧失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法院裁判观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司法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认为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有效。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提出索赔的,丧失索赔权。
合同中对索赔的程序有明确规定,对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所产生的后果亦有明确约定,即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对于其他停窝工损失赔偿请求,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也未能提供监理工程师对该损失进行核实的记录材料。故法院根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对于索赔事项的规定,对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必要条件和材料要求赔偿的停窝工损失部分不予支持。
该种观点可参考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
(2)认为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无效。该种观点认为索赔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系当事人以意定方式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索赔权属于请求权,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是合同双方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预先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且发包人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视为无效。
该种观点可参考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与林芝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708号】
(3)认为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系程序性约定。该种观点认为索赔期间并非权利存续期间,逾期索赔并非直接丧失实体权利。
施工合同对索赔程序的约定仅系双方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主张权利,并非直接丧失实体权利。如果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权益受损,在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不应剥夺其索赔的权利。因此,承包人有权就双方争议款项主张权利。
该种观点可参考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41号
法律分析
上述三个参考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例或再审案例,却存在截然不同的三种裁判观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涉及的专业领域强、涉案金额大、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且施工单位多为有专业资质的承包商,如径直认定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有效或无效都不利于有效彻底解决纠纷。应结合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认定,以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有效为原则。如承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应允许承包人突破该原则,允许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实务建议
虽然关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但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利益,建议如下:
1、对发包单位:
(1)应在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索赔失权条款;(2)如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项进行核实并上报;(3)如经核实,承包人的索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承包人。
2、对承包单位:
(1)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后续发生索赔事宜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应保留好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联系单、邮寄凭证或送达凭证、索赔明细;(3)如发包人未及时回应索赔事宜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持续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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