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会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大量高校学生、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本文对于该罪的规定、实务中适用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
PART1、刑法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87条之二新增罪名: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条分析
(一)何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021年6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文中简称《电诈意见二》)《电诈意见二》第八条、第九条补充完善了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规定。通过分析可知该规定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本罪的“明知”认定进行了完善。
第一、综合认定。依据行为人出租、出售、收购手机卡和信用卡的个数、次数、张数,同时结合行为人的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认知能力、与具体实施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以及行为人提供支持及帮助的方式和时间、获利情况等各种相关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断卡”行动会议纪要》)第一条指出:“对本罪的‘明知’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该会议纪要还明确了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着重审查影响“明知”认定的七种情形。
第二、对单位银行卡结算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只要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卡,就可认定行为人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故意。因为单位银行结算卡被严格禁止交易,而且单位结算卡相较于个人银行卡的开办门槛更高、交易额度更大,一旦被用于犯罪,对社会公众的迷惑性也更强,因此非法交易单位结算卡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第三、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犯罪行为的规制。网络支付、银行、电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其提供服务和履行职责的工作便利,违规办理信用卡、手机卡后出售、出租的,可认定行为人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故意。
(二)何为“互联网接入”?
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入网方式有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方式接入(PSTN)等传输技术完成广域网的物理连接。如果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人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涉嫌构成本罪。
(三)何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服务器托管: 服务器托管又称主机托管,它是指摆脱了虚拟主机受软硬件资源的限制,能够提供高性能的处理能力,同时有效降低用户维护费用和机房设备投入、线路租用等高额费用。使用者对设备拥有所有权和配置权,并可要求预留足够的扩展空间。
网络存储:网络存储是数据存储的一种方式。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专用数据存储服务器,包括存储器件和内嵌系统软件,可以跨平台共享文件,常见的有百度云、阿里云、腾讯云等产品。
如果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服务的,就涉嫌构成本罪。
(四)何为“通讯传输”?
即网络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在网络犯罪中,常见的有犯罪分子使用VOIP电话实施诈骗、使用VPN技术实施犯罪活动等,都属于利用特殊的通讯传输工具实施犯罪。
(五)何为“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广告推广:为实施犯罪的人或网站提供自身媒体、APP等途径进行宣传服务、推广工作等;
支付结算:为实施犯罪的人提供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网络支付、票据支付等服务。
三、走进真实案例带你认清“帮信罪”
(一)自己办理银行卡提供他人使用构成帮信罪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许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及U盾提供给许某等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经查实,2022年10月间,被告人严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汇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收取被害人秦某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汇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5176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严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评析:被告人出卖个人银行卡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工具,使得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得以实施,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导致被害人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提供上家使用构成帮信罪
基本案情: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组织范某等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物品,交由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约1.638亿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299.33万元。
被告人华某联系被告人冀某等人,银行结算金额总计约427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87万元。被告人陈某联系杨某等人,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约201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30.6万元。七名被告人共获利128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等七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向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被告人周某等七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将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评析:本案各被告人主观上自以为不参与上游犯罪就不是犯罪,为非法牟利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并提供上家使用,该行为帮助了犯罪分子接收赃款,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帮信还要“黑吃黑”自作聪明罪加一等
基本案情:2021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可能被用于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结算,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
经查吴某某所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被他人用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其中农行卡账户进账流水总计人民币504700元,包括余某某等6人支付资金共计人民币250500元,邮储银行账户进账流水总计人民币186242.77元,包括史某某等6人支付资金共计人民币51495元。
2022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办好的农行卡、U盾及手机卡出售给杨某某(另案处理)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并收取卖卡费用1000元。
后吴某某与他人共谋通过挂失取现的方式窃取卡内资金,并于第二天至福州一家农业银行,由吴某某在柜台将卡内资金人民币11万余元取出后分赃。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法官评析: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可能被用于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结算,仍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已构成帮信罪,后吴某某又与他人共谋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取现的方式“截胡”卡内赃款,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大量在校学生涉案,“帮信罪”正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
作者:王一平

自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会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