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因征地拆迁享有住房货币安置费,母亲将该笔安置费为子女购买储蓄型保险,从而引发纠纷。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认定母亲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驳回了子女关于返还住房安置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邓某(男)与张某(女)相识恋爱生育女儿邓小某,2015年12月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2018年9月,因征地拆迁,邓某家庭领取了住房货币安置费,其中邓小某享有的金额为10.2万元,该款由张某保管。2019年6月至9月,张某将邓小某的住房货币安置费用于购买了两份商业保险。2022年2月,邓某、张某离婚,邓小某由邓某负责抚养。离婚后,邓某作为邓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以邓小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向邓小某返还住房货币安置费10.2万元。经法院审理发现,该两份商业保险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邓小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住房货币安置费属于邓小某的个人财产,除为维护邓小某利益外,监护人原则上不得处分。张某虽将该货币安置费购买了保险,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邓小某,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自己利益。另外,该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具有现金储蓄的投资功能和人身保险的双重功能,风险相对较小,张某的行为目的更多是为了给子女一份长期稳定的保障。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驳回了邓小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项法律条文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所受到的法定限制。如果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处分财产时,并非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该行为应认定为超出法定代理权的范围,从而构成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监护人应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财产得失不是衡量监护人处分行为是否系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唯一标准,而应以一个处于与监护人同等情境下的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具体到本案,张某将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货币安置费转化为具有保障功能和现金价值的保险保单,符合传统家庭的一般消费观念,不属于风险较高的商业投资行为,实质上不会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不应认定为违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父母能否将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用于购买保险?法院判了!
作者:周致余 吉全来源:重庆潼南法院

未成年子女因征地拆迁享有住房货币安置费,母亲将该笔安置费为子女购买储蓄型保险,从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