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1:舒华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华,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1972年出生,滨州市博兴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舒华与被害人晏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后开始交往。同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舒华带着女儿舒某到晏某某的住处,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舒华遂持单刃锐器先后捅刺晏某某及其子高某某(殁年8岁)多刀,致被害人高某某左侧颈内静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被害人晏某某构成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舒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舒华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舒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已经山东高院裁定、最高法院复核,罪犯舒华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点评:
罪犯舒华仅因与琐事持刀杀害无辜儿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生命、健康权的暴力犯罪,我省法院始终坚持对被告人最低限度的容忍,对未成年人最高限度的保护原则,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2 案例2:布占柱绑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布占柱,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74年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布占柱因购买彩票、打麻将及贷款欠下债务,为偿还欠债,产生绑架儿童勒索钱财之念。2014年4月24日7时许,布占柱将独自上学的穆某某(殁年8岁)骗至其三轮车内捆绑并拉至一废弃的民房内予以藏匿,后向被害人的母亲索要赎金人民币15万元。下午19时许,布占柱为防止穆某某喊叫、挣脱,用绳子将穆某某的四肢捆绑,又将穆某某的颈部用绳子勒紧,致其窒息死亡。布占柱当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布占柱为偿还借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无辜儿童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布占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布占柱不服,提出上诉。山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在最高法院复核中。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因为年纪小,警惕性差,往往容易成为绑架犯罪的对象。对于绑架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全省法院坚决从重打击,绝不手软。但本案也反映出对未成年人自我安全教育缺失、不到位的问题。我们审理的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有不少未成年人因缺乏警惕意识陷入被告人的圈套,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社会、学校、家庭应全方位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教育,从小抓起,教育到位,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3 案例3: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某中学初四年级学生,1998年出生。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与某中学初四年级的学生梁某、刘某某、房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均在同所中学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期间,王某某因故与其他学生发生谩骂。6月13日8时许,王某某在学校考场外候考时,又被刘某某等人嘲笑,遂来到三被害人所在处,与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殴斗,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先后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梁某死亡,房某某、刘某某重伤;孙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四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被告人王某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也因此受到法律严惩。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不认罪,情绪烦躁,少审法官邀请心理专家一起和王某某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到王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会原因及性格、心理问题,引导王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这起案例提醒未成年人父母和学校不仅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管教,如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等,预防和避免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加强沟通,及时提供心理辅导与帮助。
4 案例4:王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1999年出生。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图(15岁,某职业学校在校生)因琐事打架后约定次日再打。2014年9月30日17时许,王某与王某图分别带人至某中学南门外小树林处,王某图先持木棍击打王某头部,后抓住王某上衣兜住其头部往下摁压,王某遂拿出藏在上衣右手袖管的弹簧刀,隔着衣服捅刺王某图胸部、左臂各一刀,王某图往东北方向逃走,王某持刀追赶上王某图,并再次捅刺王某图背部、左臂部数刀后逃离。王某图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打架过程中持刀捅刺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上诉,该判决刑事部分已生效。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双方均有严重过错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图发生纠纷后,双方携带刀具及木棍等实施殴斗,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未成年人一定要增强法治观念,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方式,学会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冲突和纠纷,不能意气用事,动辄动手动刀,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5 案例5:党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党某某,女,汉族,某职业学院学生,1998年出生。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朱孟宇(另案处理)告诉赵智冲(另案处理)其打算贩卖冰毒,并让赵智冲帮忙联系购买冰毒,赵智冲遂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党某某,让党某某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党某某通过田程浩以每克冰毒4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克冰毒并交给了朱孟宇。同年10月8日,河滨公安分局侦查员从朱孟宇家中缴获冰毒0.87克。经鉴定,被缴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他人代购,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党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被告人党某某法律意识淡漠,没有认识到贩卖毒品的法律后果,也不知道替贩卖毒品的人代买毒品亦构成贩卖毒品罪。仅仅因为出于朋友义气而帮助他人购买毒品,自己却因此获罪。今年4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具有教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情节的被告人从重处罚。在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抵制毒品,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6 案例6: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滕州市民政局,住所地滕州市政务中心A-420。
被申请人潘某:男,1994年6月出生,尚在服刑。
被申请人马某:女,1996年5月出生,系潘某的女友。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某与潘某同居期间,于2015年2月5日生育一女婴,次日,潘某、马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黄某,取名黄某某。2015年12月7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枣庄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1日,滕州市民政局向滕州市法院提起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潘某、马某均同意撤销对其女儿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申请人潘某、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潘某、马某对其女黄某某的监护权。
案件评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庭审后,滕州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黄某某的监护问题进行了协商和考察,妥善安置了黄某某的临时监护人。这是我省审结的第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今后,我省法院将继续关注侵害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事件,并依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判处。
山东高院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1 案例1:舒华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华,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1972年出生,滨州市博兴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舒华与被害人晏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后开始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