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成为国际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从武汉“封城”到 “群防群治”全民动员,国内各项防控工作,进入最为关键的时期。重大疫情面前,法治作用凸显。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在这个时刻,召开这样一次法律工作会议,体现了中央“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的决心,扼住了防疫工作的“咽喉”。不管是疫情的确认、信息的发布、人员的隔离、部队的调遣、防控措施的落实、以及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法治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均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推动手段。
01信息公开透明,坚决遏制“谣言惑众”,向公众及时、准确、全面传递权威、可靠信息。
武汉疫情发生以来,我们不知看过了多少不实信息。新型冠状病毒并没有让我们感到恐惧和害怕,这些天最困扰我们的却是“谣言”满天飞。
诸如“双黄连可以抑制新型肺炎病毒”的消息一出,各个药店深夜便排起长队,争相购买。后来证实其疗效根本未得到验证。又有人说大蒜和冰糖一起煮水喝,可以预防治疗新型冠状病毒,也是子虚乌有。
谣言还涉及国际合作,说日本派遣1000人医疗队前往武汉支援、钟南山院士亲自在机场迎接吉利德公司老总,并配以照片佐证,后来这些消息被证实也是假的。更离谱的是,网上开始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插入的基因片段是被人精心选择后植入病毒DNA,新型冠状病毒是人工病毒,由某个国家蓄意制造,是针对中国的生物战和种族灭绝计划。如此离奇的“科幻”情节,好像是看一部影视大片。
类似下雪天不要玩雪,新型冠状病毒会沾染在雪花上传播;“见利忘义”的武汉红十字会售卖山东寿光捐赠的蔬菜,中央决定暂免武汉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工作;北京地区1000个超市配发口罩,市民可限领10只……这些虚假消息满天飞,让我们无所适从,也严重影响了防疫工作。
自媒体的兴起助长了这些“谣言”的传播,一些大型网络新闻平台,也没有负起应有的审查责任,随意转发这些不实信息。面对这些谣言,我们看到新闻的第一个感觉,“这是真的吗?”权威信息在哪里?我到底该怎么做?更有某些机构或者个人利用这些虚假信息进行网络营销。在国家和人民面临如此危难之时,为了一己之私,大搞谣言营销,失去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底线,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谣言”已经成为社会信息里的“病毒”,比真的病毒更可怕!
再看看网络监管机构。谣言没有被揪住,“真实的信息”却被当作“谣言”处罚了。2020年1月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武汉八人造谣被处理”的新闻,现在看来却是给了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一记响亮的耳光。那八个人是医生,他们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果早得到重视,疫情也不会传播的如此之快,范围如此之广,危害如此之大。这八位医生顶着巨大的压力,公开疫情信息,是真正的“勇士”,但对他们的处理到现在还没有被纠正。当地公安机关没有调查清楚,就给他们扣上“传播谣言”的大帽子,你们是不是涉嫌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呢?
可见,依法行政是多么的重要,不仅要管控“谣言”,还要维护公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没有网络言论自由的世界,是非常可怕的。现在的问题是,该认真执行的法律规定,得不到坚决实施;而一旦出现问题,某些部门采取的措施又往往“过了头”,超出法律的边界。
网络谣言乱象的根本原因,正是权威媒体发声不足,信息公开不够及时、透明、准确。如果我们每天能第一时间接收到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疫情防控信息,哪里还有谣言存在空间?宣传阵地 “不长庄稼,就长草”,我们期待风清气爽的网络环境,还网络舆论一片朗朗天空,免受虚假信息的误导和干扰。
法条链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
02依法行政,限制公民权利,应“于法有据”。
疫情严峻,形势复杂,对地方党政机关是一次“大考”。有的地方政府,乱做一团,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而有的地方,防控井然有序,忙而不乱。这充分体现了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更体现了一个地方的法治理念和水平。武汉“封城”,无疑是正确的。但政府对于如此大规模的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的做法,应该遵循法律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并做好宣传和必要的准备工作。
春节假期结束,回城上班的“租房客”还没进家门,就被小区保安和居委会挡在了小区门外。这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啊!小区的保安和居委会你们有何权利剥夺“租房客”的居住权?防控疫情,也不能“违法”侵害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高速公路,上演一幕幕“封路”闹剧,广大农村出入路口,有的被挖掘机挖开,有的被车辆阻挡,一律禁止村民出入。
防控是必要的,但采取的措施要有适当的限度和范围,要和疫情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要经过专家的科学评估,要有相关机构的授权。
一个居委会、村委会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就把路封了,把村民赶回家,无疑是粗暴的“野蛮执法、非法行政”。
这也暴露了基层组织政权的“法盲”状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才可以采取封闭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居委会、村委会哪有封路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03公民守法,积极配合防控。如故意隐瞒病情或行程,导致疫情传播,必将“依法惩处”。
近日,一则震惊的消息传出:晋江一男子从湖北回老家,谎称从菲律宾回来,此后多次聚会赴宴,导致4000多密切接触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据悉,这名男子已被晋江警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还有一位山东潍坊的张某芳,刻意隐瞒自身实情,致使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网上流传一段视频,一名女子在商场拒不配合防疫要求,不佩戴口罩,公安机关对其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很多从湖北或武汉回京的人员,为了避免麻烦,谎称自己未到疫区。
这些行为,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整个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响。
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关系国家和整个社会千千万万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此事岂能儿戏?
我国公民在重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欠缺,根本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
04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造成严重疫情,应依法追究传染病防治机关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还没有得到疾控中心或地方卫生部门、政府机关违反部门职责及法律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报道,但隐瞒、缓报、谎报的情况,在某些地方确实存在。很多报告制度也存有不规范之处,未能确诊的病人或者未到医院就诊的病人,可能没有纳入监控系统。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主任高福院士发表的论文,可以看到这个疫情早在2019年12月份就已经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要求,类似武汉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该在最多不超过5小时就能上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疫情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后,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才报道出来呢?这和我们前面讲到的2020年1月1日,中央电视台报道的那个新闻是不是有些关系呢?
公众有权知道这么长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卫生防疫部门到底做了什么?武汉市政府到底什么时候知悉这个情况,他们又采取了什么措施?湖北省领导就在武汉,为什么对如此严重的情况不闻不问,任其发展,湖北的防疫机关又在做什么?
国家疾控中心主任高福院士,论文都发表了,为什么没有及时提出防治措施,为什么没有按规定报告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如果报告了,为什么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疫情的扩展和蔓延?
八名医生都站出来说话了,为什么我们的防疫机构还没有任何有效的措施和动作?
动物检验检疫机构对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长期明目张胆的经营野生动物是否知情,对市场交易产品是否依法依规严格进行了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出现问题,是否采取了措施?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否应该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在此次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国家疾控中心、湖北省和武汉市疾控中心,湖北省和武汉市红十字会,还有湖北省和武汉市地方政府,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故意隐瞒疫情的情况?到底是否存在以上问题,还请有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回应。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听取中央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指出:疫情防控做不好,就要“动刀子”!出现任何问题,必追责。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行政机关,尤其是卫生防疫部门,肩负着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职责,如确有失职渎职,依法惩处,是应有之义。这也是对无数逝去的生命负责,对国家遭受如此巨大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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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小结
试想,如果我们的各个行政部门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野生动物就不会非法交易和买卖,疫情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疫情,按照相关规定迅速上报,也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传播和蔓延。
重大疫情防控贵在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其中最关键的是早发现,早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的蔓延和传播。这次疫情的发生,是“天灾”,更是“人祸”!
疫情的爆发,集中反映了我们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体制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集中反映了某些干部的失职渎职和不作为。但愿此次疫情过后,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动人故事,还有法治社会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刻警醒和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