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律所动态 |
| _ | 天达共和王杕和申晓雨律师入选Lexology Index 2024年度法律专家名录 |
二 | 本期焦点: |
| _ | 光伏产品反规避调查启示录——第3期 |
三 |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
| _ | 化工类产品案件 钢铁类产品案件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纺织类产品案件 其他类产品案件 |
一、律所动态
天达共和王杕和申晓雨律师入选Lexology Index 2024年度法律专家名录
Lexology Index 2024年度法律专家名录正式公布。凭借出色表现和客户的高度评价,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杕律师荣获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名录贸易与海关Trade & Customs领域 “思想领袖”“Thought Leader”称号;申晓雨律师荣获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名录数据隐私与保护Data领域“领先律师”“Recommended”称号。
二、本期焦点
光伏产品反规避调查启示录——第三期
一、概述
在本系列前两期文章中,我们分析了欧盟和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发起的反规避调查,重点解读了欧委会和美国商务部在反规避案件中的法律认定标准与审查要点。本期将聚焦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光伏产品的反规避调查,揭示其案件调查的特点与重点。
二、土耳其对华光伏产品反规避调查综述
2016年7月,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土耳其原经济部于2017年4月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20美元/平方米和25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为五年。
2022年3月,土耳其贸易部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并于2023年9月裁定中国光伏产品仍对本土产业构成威胁,继续延长反倾销税至2028年4月。
2023年11月2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组件反倾销案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经由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克罗地亚及约旦出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
三、 土耳其对光伏产品反规避调查案例分析
1. 本案基本信息
立案 时间 | 2023年11月25日 |
起诉方 | • 国际太阳能协会土耳其分会(GÜNDER-Uluslararası Güneş Enerjisi Topluluğu Türkiye Bölümü) • Sunlego能源系统有限公司(Sunlego Enerji Sistemleri San. ve Tic. A.Ş. Kalyon) • 太阳能技术制造有限公司(Güneş Teknolojileri Üretim A.Ş. Kalyon) |
涉案 产品 | 光伏电池组件 |
立案 理由 | 起诉方指控称,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通过从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克罗地亚和约旦进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原有反倾销措施。 |
终裁 | 2024年3月19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4/9号公告,认定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克罗地亚和约旦涉案产品存在规避行为,并决定对上述国家征收20美元/平方米和25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 2024年9月27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4/30号公告,对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部分企业豁免反倾销税,理由是其生产流程已经满足“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规则。 |
2. 本案调查重点
1) 贸易方式变化的评估
调查中,土耳其贸易局基于涉案产品的进口趋势和国际贸易数据记录,对相关国家涉案产品的贸易模式进行评估。
首先,土耳其贸易局就涉案产品的进口趋势进行了评估和分析,基于土耳其统计局(TÜİK)的数据,土耳其贸易局观察到,自2022年开始,涉案产品的进口总量和总金额均有显著增长;尽管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组件进口量下降,但越南、马来西亚、克罗地亚和约旦的进口份额显著上升,并成为对土耳其出口最多的四个国家。
土耳其贸易局认为,上述国家的进口激增无法用经济合理性解释,且进口产品单价长期低于自中国进口的单价,表明其贸易模式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构成规避反倾销税的特征。随后,土耳其贸易局对国际贸易数据进行了分析,根据土耳其贸易局获取的国际贸易数据,在调查期内,上述国家均从中国进口了光伏电池和光伏组件。
综上,土耳其贸易局认为,可以基于进口情况的改变与贸易数据认定土耳其与上述第三国之间关于涉案产品的贸易模式已发生显著变化。
2) 对现行反倾销措施效果的削弱
土耳其贸易部指出,尽管自2015年起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经调查发现:涉案产品的进口总量未显著下降,反而呈现向上述提及的其他进口来源国转移的趋势。尤其是来自越南、马来西亚等国的低价产品快速填补了原属于中国进口的市场份额,表明反倾销措施未能有效遏制低价进口。
3)规避行为的认定
基于光伏产业链的特点,土耳其贸易局提出,在光伏产品的生产中,电池片的生产是主要增值环节,占光伏组件成本的60%-70%;因而,对硅片、电池片的采购构成了企业的核心成本;相比之下,组装行为的附加值很低,无法被视为“实质性改变”。
因此,土耳其贸易局对本案规避行为的核心认定标准如下:若企业从中国进口硅片或电池片(即,涉案产品的核心原材料),在第三国仅完成组装或装配,则该产品将被视为“中国原产”,上述行为构成规避反倾销税。
据此,土耳其贸易局对参与本案调查的合作企业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合作企业 | 所属国家 | 规避行为 |
Vina Solar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 越南 | 在越南设有生产基地,主要从越南本地的关联公司采购电池片,不构成规避。 |
JA Solar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 越南 | 从越南本地的关联公司采购电池片,不构成规避。 |
Trina Solar Energ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 越南 | 从Trina Solar Switzerland、TED、TSW等关联的集团公司采购硅片和电池片,未使用中国进口电池,不构成规避。 |
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 Bhd. | 马来西亚 | 从越南采购硅片,在马来西亚生产、组装为光伏电池和组件,不构成规避。 |
Trina Solar Science & Technology (Thailand) Ltd. | 泰国 | 从中国和越南的关联公司采购硅片,并在泰国生产、组装为光伏电池和组件。经核查,确认其生产流程未涉及中国进口电池片,不构成规避。 |
Talesun Technologies (Thailand) Co., Ltd. | 泰国 | 从中国采购电池片,并在泰国组装为光伏组件。经核查,发现其生产流程主要依赖于中国进口的电池片,被认定存在规避行为。 |
Philadelphia Solar LLC | 约旦 | 从中国采购电池片,并在约旦组装为光伏组件,经核查,确认其其生产流程主要依赖于中国进口的电池片,被认定存在规避行为。 |
因此,对于上述五家未构成规避的应诉企业,土耳其贸易局认定其因“生产的独立性”而获得豁免,其产品将不被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未配合调查的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和克罗地亚的其他非合作企业,土耳其贸易局认定,因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量激增、且进口单价低于中国产品,未参与调查导致企业无法证明其满足“实质性改变”的要求,因此认定这些企业存在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并对其产品征收20美元/平方米和25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土耳其调查机关对涉案产品构成“规避”的评估核心聚焦于三点:
(1)土耳其与第三国之间贸易模式变化的合理性:重点审查涉案产品的进口量、进口市场份额等数据是否异常偏离历史趋势、进口平均单价是否远低于反倾销措施下的中国进口价格;
(2)规避行为的判定:企业是否通过进口中国原材料并在第三方国家完成组装的行为来逃避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
(3)企业是否积极应诉并接受核查:在涉及反规避调查的情况下,未能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的第三国出口商很可能被默认推定为构成规避。
四、 结语
相比欧盟和美国,土耳其在反规避调查方面的规则透明度较低。因此,对于以土耳其为出口目的国的在海外建厂的中国企业而言,尽早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贸易合规计划至关重要。
当前,全球市场的反倾销和反规避调查形势日益复杂,各行业的出口生产商,均面临更大的合规挑战。我们建议企业尽早优化供应链布局,提高海外生产的本土化程度,并深入了解出口目的国的原产地规则。同时,企业应定期审查出口模式,密切关注各国贸易政策,跟踪贸易救济调查的动态,并积极应对,以确保在国际市场中的稳健发展。
三、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化工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对进口自中国的赤藓糖醇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2]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对进口自中国的溶胶—凝胶氧化铝陶瓷磨粒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
[3] 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于2025年1月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PET树脂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120天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6.33%至37.44%,该措施自2025年1月7日起生效。 | |
[4]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对进口自中国的活性阳极材料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
| _ | [5]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1月8日对进口自中国的香兰素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86.20%-379.87%(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86.15%-379.82%)。 |
| _ | [6]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月9日对原产于中国的二氧化钛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25-0.74欧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
| _ | [7]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赖氨酸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企业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58.3%-84.8%。 |
| _ | [8]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月1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赤藓糖醇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34.4%~233.3%的反倾销税。 |
| _ | [9]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1月23日对进口自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三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
| _ | [10]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5年1月31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自粘胶带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4.99%临时反倾销税。 |
| _ | [1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1月31日对进口自中国的硫酸盐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1月7日对进口自中国、南非和越南的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234.5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
[2]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洗涤槽启动反倾销调查。 | |
[3] 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于2025年1月13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扁轧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不超过120天的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2.52%-18.18%。 | |
[4]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扁轧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企业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14.1%-65.6%。 | |
[5] 越南工贸部于2025年1月14日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泰国和中国的预应力钢绞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企业税率为10.48%~28%。 | |
[6]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1月17日对进口自中国的钢丝衣架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 |
[7]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钢结构的热轧碳钢管启动反倾销调查。 | |
[8] 韩国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1月16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不小于4.75毫米、宽度不小于60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板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对中国企业征收21.62%的临时反倾销税。 | |
[9]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对进口自中国的渣罐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
[10]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5年1月2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用钢帘线作出反倾销否定性初裁,鉴于未有足够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决定不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继续调查。 | |
[11]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启动反倾销调查。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1] 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于2025年1月22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和镀铝锌板卷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基于离岸价(FOB)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41.74%和94.64%。 |
[2]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反倾销调查终裁披露,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且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建议对涉案企业征收税率为17.16%-20.24%的反倾销税。 |
其他类产品案件 | [1]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月9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20.6%~54.9%的反倾销税。 |
[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1月10日对进口自中国的石英台面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 |
[3]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月1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多层木地板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企业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42.3%-49.2%。 | |
[4]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月1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相关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0-35.74欧元/每单位。 | |
[5]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月1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率为3.75-57.28欧元/每单位。 | |
[6]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陶瓷餐具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 _ | [7]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1月22日对进口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纸盘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67.63%—515.40%(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267.63%—504.86%)。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纸盘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企业税率为4.47%—295.08%。 |
| _ | [8]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公告称,原产于中国的袖珍气体打火机及其零部件的反倾销措施已于2025年1月7日到期。 |
| _ | [9]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公告称,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塑料安抚奶嘴、塑料奶瓶和吸奶器等母乳喂养及其护理用品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5年8月18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可于措施到期前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 |
| _ | [10]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1月24日对进口自中国和土耳其的刹车鼓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09.64%-160.79%(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09.64%-150.25%)。 |
| _ | [11]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5年1月2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及其配件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经由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出口至秘鲁以规避反倾销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