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纠纷发生,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随手拿起你身边的一份合同,看看里面的争议解决条款,是不是这样约定的: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某某人民法院解决。

随手拿起你身边的一份合同,看看里面的争议解决条款,是不是这样约定的: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某某人民法院解决。当纠纷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诉讼往往成为当事人最终的选择。但是,它绝非唯一或者最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因为除了通过打官司“定纷止争”,还可以选择仲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一方拒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很多人对仲裁以及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并不清楚,本文试图对诉讼与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做一个简单介绍。
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判,是一种公力救济,而仲裁最早源于行业协会对行业内部纠纷的解决,是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私力救济途径,而今发展为公权力认可的民间性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二者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依据各自的裁判规则(诉讼遵循诉讼法的规定,而仲裁则根据仲裁法以及仲裁委自己的仲裁规则)对纠纷做出最终处理结果。二者有许多不同,具体如下:
1.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只受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涉外商事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资产重组合同等引起的纠纷以及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财产权益纠纷。而行政争议、家事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但是,诉讼不受上述受案范围的限制。
2.管辖权不同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没有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完全遵从当事人的约定,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是发生之后,合意选择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则不一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家事纠纷等涉及身份关系的争议不能约定管辖。
3.能否自主选择裁判员不同
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一般来讲,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选择一名自己信任的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由于是自己选择的仲裁员,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度要远远超过法院判决。而诉讼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干涉和选择。
4.仲裁员和法官来源不同
仲裁员不像法官,不是一种专门职业,而是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聘任。他们一般都是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如专家、教授、专长于某一领域的律师等,其中专业律师占了很大的比重。法官则是国家各级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任命制。就目前国内实际情况来看,与法官相比,专业与独立是仲裁员的最大特征,也正是因为这种专业与独立,他们才能对案件独立形成专业的认识,充分保证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不同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则是以公开审理为基本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因此,许多大型企业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纷纷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6.案件处理效率不一样
首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存在上诉、再审之说,更加高效便捷;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还可以申请再审。其次,仲裁期限较短,如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为2个月;而诉讼一审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
公正是纠纷解决的精髓。常年与法庭和仲裁庭打交道的律师往往认为,在案件处理的公正与效率方面,仲裁庭更胜一筹。也正是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律师在为客户起草商务合同时,倾向于将仲裁约定为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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