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疫情形势逐渐向好,各地复工复产工作也正有序推进,为了进一步加深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响应市司法局和桂城司法所的号召,积极参与桂城司法所和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的“人民调解宣传月”的活动。本期小编讲述的是与涉疫有关的纠纷,分享一下如何做好疫情期间的人民调解工作。
情绪激动,冲动打架造损害
乙方尹某任职南海第二人民医院的保安,负责看守医院后大门的秩序。2020年4月27日21时,由于甲方张某未经许可进入医院大楼,乙方尹某追上并拦住甲方张某,甲方张某打电话给其甲方郭某。甲方郭某随后赶到将乙方尹某打伤,在打斗过程中驻守医院的辅警乙方刘某赶到并制服甲方郭某,在制服甲方郭某期间乙方刘某受伤。乙方刘某报警,后乙方尹某、乙方刘某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海医院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情法兼备促调解
双方在了解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后,自愿向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细致地梳理双方的治安笔录及双方述说的案情后发现,本案发生纠纷的实质原因是甲方探望家人心切,而安保防疫人员需依程序办事。调解员在了解具体案情后,便立即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由于案件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级政府都采取了区域管控措施,在全市所有的村庄、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并出具有效证件。进出农贸市场、超市、医院等公共场所一律测温、佩戴口罩。设置检查点,做到逢人必测,逢车必检。停下紧急的步伐,配合做好防疫、检疫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不仅是对自己健康的负责,更是对大家健康的负责,切忌情绪激动,以暴发泄。每个人都需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尊重理解所有工作人员。我们安全的背后是无数防疫人员在守护,他们全力防疫,每天都在轮岗驻守岗位。多起涉疫事件中,部分人无视法律规定,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我行我素,对工作人员实施侮辱,甚至殴打。对此种拒不配合防控措施、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措施、扰乱医疗秩序、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将依法接受处理,遵守规则,其实也是保护自己在法律里的有序生活。
经过一番调解协商,甲方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并希望取得调解结案,中间因赔偿金额双方一度未能取得一致结果,乙方尹某中途曾想离开现场。
甲方表示甲方家人住院费用日益增加,望对方念其艰苦;但乙方认为甲方行为性质恶劣,乙方在告知甲方遵守防疫程序后,依然无视纪律,肆意冲破防疫线,在乙方一度拦截下甲方仍心有不甘电话联系其丈夫,肆图以暴突破防线,并且乙方去医院进行的检查、医疗费数目客观真实合理,因双方曾一度达成一个同意的金额,现甲方出尔反尔,乙方不接受。
互谅互让,圆满化解纠纷
经调解员再次多方劝说,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终于案结事了。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化解矛盾冲突,维护社会治安
作者:莫芝华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目前,全国疫情形势逐渐向好,各地复工复产工作也正有序推进,为了进一步加深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响应市司法局和桂城司法所的号召,积极参与桂城司法所和广东群豪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