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明月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库房租赁给明月公司使用,租期为2年,自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租金为每季度3万元,付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支付。合同签订后,明月公司仅支付了最初2个季度的租金,其余一直未付。李先生于2017年5月申请仲裁,请求明月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18万元。明月公司抗辩称:只同意给付15万元,因为最后一个季度的租金尚未到期,自己并未拖欠,故不同意给付另外3万元租金。
仲裁结果
裁决明月公司给付租金18万元。
仲裁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明月公司已拖欠李先生5期租金,且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可以预见明月公司无力支付即将到期的最后一期租金,故仲裁庭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请求。
哈仲提示
一般情况下,未到履行期限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对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生的“可能的违约”,法律也设定了保护权利人的制度。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如债务人明示或者默示地不履行债务,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转移财产,或者丧失商业信誉等,即使上述情形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也属于违约行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认定未到期的债权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哈仲2017年度十大案例之七——确定到期不履行 预期违约来保护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明月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库房租赁给明月公司使用,租期为2年,自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租金为每季度3万元,付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