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可以分为约定标准和法定强制性标准。笔者根据工作实践,总结了有关几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约定内容的风险,以供读者参考:
一、一般在哪些文件中约定质量标准?
当事人一般在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及说明中会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如施工合同范本,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款三个部分,都涉及质量条款。合同协议书第三条为质量标准,内容留空,由当人自行约定。通用条款第5.1.1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了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强调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条约定:“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示合同当事人就工程质量的特别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予以明确。与之对应的专用条款第5.1.1条“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内容留空,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此外,通用条款第13.1.1条约定:“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再如施工图纸及说明,《民法典》第 799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既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据,也是常见的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论是在合同范本,还是在具体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施工图纸通常都被约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成为质量评价的约定依据。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约定是否有效?
《八民会纪要》第3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无效。
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施工方未达到该标准,该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时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比如双方约定建设工程需要获得一定奖项如鲁班奖,因未达到该质量标准发生的争议,同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区别。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即达到发包人付款的条件,即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质量标准,发包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至于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应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而无需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质量缺陷责任。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此,只要工程不符合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合同标准,就可以要求修理、返工或改建。
至于如何确定合理期限,一般认为应针对特定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特定的修复方案,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通常所需的工期期限。如双方无法就合理期限达成一致,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工期定额并进行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合理期限。
四、如约定标准低于强制验收标准,即此时建设工程无法验收合格,在此情况下,该如何支付施工方价款?
在此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规定,承包人不能获得折价补偿。只能依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2款规定,参照适用质量约定,就实际投入主张损害赔偿。即对于质量标准的约定为无效约定,施工方可以请求发包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施工方和发包人应当都对工程质量标准的无效约定和造成工程无法验收合同的结果存在过错,因此,如果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五、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该如何判定建设质量标准?
这一点对于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来讲比较少见,多见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展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例如,《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第21条第1款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通行的技术方法。如果上述标准均不存在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案涉工程的规模、功能、产能、性质、面积、结构、所处地区等,甄选最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规范、标准。
因此,实践中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时,可将《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于标准选用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
如一起法治日报刊载的“农村自建房缺少统一施工标准,能否对标国家商品房质量标准去验收?”一文中,即存在这样的情形:2020年8月14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包工包料对张某的农村房屋进行翻盖装修。施工完成后,张某以建房工程存在线盒留得不够、窗户口不正、墙面凹凸不平等瑕疵,不符合国家商品房建筑标准为由,未按期支付工程款。
因为这笔工程款争议,王某与张某产生了纠纷,随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工程款25000元。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能够确认的增减项综合判定,被告张某确系欠付原告王某工程款25000元。同时,张某所称工程瑕疵的情形也的确存在,但鉴于农村建房的施工合同关于质量标准通常约定不明,加之农村建房过程中通常无监理单位,因此不应以国家商品房建筑标准来要求农村建房施工项目的质量。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施工瑕疵,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判决张某支付王某工程款18000元。
几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问题的解答
作者:刘茹洁来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可以分为约定标准和法定强制性标准。笔者根据工作实践,总结了有关几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约定内容的风险,以供读者参考: 一、一般在哪些文件中约定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