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审查要点”——以买卖合同为例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合同审查的核心目的 1、防范风险是合同审查的首要目的。

一、合同审查的核心目的
1、防范风险是合同审查的首要目的。通过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法律适用、主体资格、义务权利、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等,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正如“预防胜于治疗”,通过正式签署前的合同审查,可以预先识别和解决潜在的争议点和法律风险,从而预防争议的发生与后续纠纷的处理。
2、促进交易是进行合同审查的另一重要目的。合同审查的目标之一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文本。通过排除合同中的违法因素和潜在风险,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各方提供法律保护,有助于推动和促进交易,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可靠的商业关系和信任基础。
二、合同审查的基本前提
1、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律师需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这意味着律师需要对委托人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在审查过程中对合同进行精确修改并有针对性地提议。
2、在审查合同时,律师需严格把握合同修改的尺度,包括确定是否可以进行修改、可以修改的范围以及具体修改的方式。合同修改的尺度根据委托人在交易中的谈判地位而定。在交易过程中,各方的谈判地位可能存在差异,其中一方可能拥有相对优势或更具影响力。因此,在合同审查的过程中,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相对地位的差异,明确修改的程度和方向,以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三、重要条款要点解析(以买卖合同为例)
(一)主体条款审查要点
1、主体名称:对于自然人,应核实其姓名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不能使用笔名、小名或别名。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查看其营业执照或官方证书,不能使用简称,并避免以业务部、办事处或项目部作为合同主体。
2、基本信息:对于自然人,需要确认其真实姓名、住所地和身份证号码。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核实其单位名称、住所地(当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重要信息。
3、资质信息:对于自然人,需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确认其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此外,在审查涉及特殊要求的合同时,还需要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如广告、药品、教育等特殊行业是否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
4、履约能力:通过审查相对方是否涉诉、是否被列为失信人员、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以及了解其注册资本、股东情况等重要信息,评估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和稳定性。
(二)标的条款审查
1、合法性:标的物应当为法律所允许,且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处置权。这意味着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有权处置该标的物,否则合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无效的风险。
2、明确性:合同中的标的名称和数量应当规范、明确,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以确保双方对标的物的理解一致。合同中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计量单位,避免使用非规范的计量单位,如“车、捆、袋”等非规范计量单位可能会引起理解上的歧义。
3、特定性:通过对规格、品牌、型号、颜色等进行约定,使其特定化,以确保标的的特征和要求明确,避免因标的模糊而导致争议与纠纷。
(三)标的交付条款
1、交付时间:对于交付时间,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具体交付日期,也可约定交付期间,一般表述为“在……之前交付”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交付”。从合理性角度而言,若买方受领货物需要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话,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应当进一步约定卖方交货时的提前告知义务。对于分期交付的情况,则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次数、每次交付的时间及数量。
2、交付地点:律师在审查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审查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交付地点。对于需要运输的货物,应进一步明确运输费用由哪一方来承担。
3、交付内容:审查标的交付条款时,尤其应当注意卖方除了交付货物之外,还应当同时交付的其他附随资料。此外,在货物需要装卸的情况下,还应进一步约定装卸义务由哪一方来承担。
(四)标的质量与检验条款
1、质量标准:在审查合同时,需要确保是否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并仔细审查这一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货物,可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后进行审查修改。
2、质量检验:合同应明确质量检验的方式,可以是单方检验、双方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同时,还需明确检验期限以及检验费用的承担方式。此外,应区分表面瑕疵检验与隐蔽瑕疵检验,确保合同条款能够覆盖到各种可能存在的瑕疵类型。
3、质量异议:在合同中应设置合理的质量异议时间及异议方式,例如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等。
(五)支付条款
1、货物价款:货物的计价标准是否明确,应包含单价、总价、是否含税、税额、币种等。若价款含税,可进一步约定税额变动带来的价款变化及风险承担。
2、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付款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在转账支付的方式下,还应当约定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联系电话等,具体可根据财务的要求进行约定)。二是指付款的次数及付款的时间,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先款后货、先货后款等。若是一次性支付,应有明确的付款时限或付款条件。若是分期支付,则应明确付款的期数以及每期付款的时限及数额。
3、发票开具:在买卖合同中,为了避免争议,应提示委托人对发票的开具信息及发票的要求进行约定,具体开票事宜应结合财务的意见予以约定。
(六)权利义务条款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合法合规、权利明确、权责平衡,在审查时,应尽可能全面和系统,确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考虑和规定。标的包装、运输、交货、支付、检验质量、售后服务、违约等各环节中,都可能涉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具备整体意识和全局意识,从整体角度审视合同的各个条款,将其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提炼出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审查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是否齐备,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七)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宜含糊或过于笼统。同时,为督促义务方按照既定规则履行义务,守约方在违约方出现违约时能够及时行使权利,保障己方合同利益,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应当以合同义务的违反为中心进行设置,即有合同义务就应有违约责任。就买卖合同而言,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按时交付货物,如含售后服务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而买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及时收货、验货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货款。在审查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审查违约责任条款的全面性、合理性、明确性。
(八)争议解决条款
1、争议解决的方式必须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双方协商和解、申请第三方调解、诉讼、仲裁等,其中最常采用的是诉讼、仲裁,但是需注意不能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明确。若选择诉讼方式,应明确管辖法院。若选择仲裁方式,则应约定准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否则极有可能因为双方约定不明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该约定无效。
(九)其他程序性条款
1、通知与送达条款。对于通知与送达条款,主要审查双方约定的联系方式是否完整(包括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送达方式是否明确。
2、效力条款。实践当中,买卖合同的效力条款一般表述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此外,大多数买卖合同中还会进一步约定“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条款。买卖合同中的货物类型较多时,一般都会以附件形式进行单独约定。对于合同有附件的情形,基本原则是要明确附件的名称,并与合同其他条款中对附件的引用相对应。在审查附件条款时,应当结合合同其他条款中引用附件的地方,核实相应的附件是否对应,名称是否统一。
4、签署条款。合同签署条款是非常容易忽略的内容,律师应谨慎审查并提示委托人规范签署。签署条款之前合同文本内容最后应注明“以下为本合同签署页,无正文”。签署条款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名称、签字栏及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对于合同主体,应确保与合同首部的主体名称统一。对于签字栏,若合同主体为法人,则应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若合同主体为自然人,则一般应为本人签字,有代理人的注明“代理人(签字)”。若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应在签署之前提示合同当事人审查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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