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审查思维

来源: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录 一、忽视合同主体审查的风险形态 二、合同主体审查的纵深考量 三、合同主体审查的系统性思考方法 (一)倾听商业逻辑 (二)明晰合同性质 (三)带入合同标的或行为 (四)镶嵌合同主体条件 (五)完善

目录
一、忽视合同主体审查的风险形态
二、合同主体审查的纵深考量
三、合同主体审查的系统性思考方法
(一)倾听商业逻辑
(二)明晰合同性质
(三)带入合同标的或行为
(四)镶嵌合同主体条件
(五)完善合同履行机制
合同草拟与审查是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基本功,虽然常规,但往往能够充分呈现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专业水准和思维层次。在合同审查中,合同主体的审查常常容易被忽视,因而容易引发合同风险。那忽视合同主体审查容易引发何种法律风险?又应审查哪些内容,并应在合同中嵌入哪些内容?都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必须清晰思考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民商事合同主体审查方法的系统性梳理,回溯忽视合同主体审查的风险,以期在促成交易达成的同时能够做到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展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专业水准和商业价值。
一 忽视合同主体审查的风险形态
《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则编已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对一般性民商事合同主体的适格性进行了界定,为法律实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成文法指引。但对合同主体的界定,又不仅限于《民法典》总则编及各分则编所界定的范围,其还包括民商事单行法、特别法等对相关专业合同、无名合同主体作出的特殊限定和要求。如《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限定决定了在审查不同类型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对外签约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权利机构及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范围等事项;《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出让人和受让人资格的限定决定了审查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时需审查出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如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忽视对合同性质及合同主体身份的符合性审查,将可能引发如下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风险:
1 民事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是民商事合同中最为常见的合同风险。其风险类型主要为合同无效、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受阻等。举例而言,合同主体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而在合同审查过程中,首先需明确合同主体类型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而审查相应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其中自然人需考虑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并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民事权利。例如,自然人对合同标的是否享有处分权、是否能够从事合同约定的民事行为,将直接影响到相应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同样,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亦应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存续以及其经营范围,明确拟签约合同履行标的或行为是否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是否系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还是国家限制类并需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均直接决定了拟签约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够实际履行。此外,法律还明确限定部分主体不得从事相关民事行为,如《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机关法人(有特殊规定除外)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等。前述审查亦可以称之为合同主体的适格性、适当性及合法性审查。
只有在合同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才具备了前提、基础和可能。但一个合同要能够实际履行,还得考量合同主体的资信状况及履行能力,这是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出让人对拟出售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拟出售房屋尚未完成产权登记、或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将可能导致房屋转移登记受限或受阻;房屋租赁合同中,拟出租房屋被设定居住权、被第三人合法占有、使用以及被抵押、查封,将可能导致无法转移占有或承租权无法完整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总承包人资质等级与项目规模不符、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达不到项目规模要求,将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售的产品长期存在质量瑕疵争议导致交付的产品达不到使用目的,买受人长期存在逾期付款违约或涉诉执行导致无法按期付款等,都是直接关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和交易目的能否有效实现的核心事项。
诚然,前述事项的审查不仅仅是合同主体的资信及履行能力问题,实质上还涉及合同履行标的、履行行为合法性及可履行性等问题,但从合同审查思维、路径和切入点的角度,我们将其从合同主体角度切入并进行延展思考,更有助于形成一份完备的而精细的合同文本。
此外,我们也常常将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置条件纳入合同主体考量范围。这主要是从合同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角度延展开来的思路。例如,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招投标程序,矿业权转让合同、国有划拨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租合同的前置审批程序等。如违反前置程序规定,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履行不能。
但需提示的是,并非所有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均不可签订,是否签订主要在于相关法律风险是否在当事人可控范围内。因此合同审查不应过于僵化和机械,除非相关风险为原则性风险,否则合同审查均应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共生与并存关系,做好商业价值与法律风险的平衡,以促成交易达成。
2 行政及刑事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的适格性、适当性、合法性,以及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置条件的处理不当,除可能引发民事法律风险及损失外,还可能触发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如依法应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可能引发行政处罚,不具备金融放贷资质的主体签订金额借贷合同可能引发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等。
因而对合同主体的审查应尽可能调动系统性思维,进行全面、延展性思考、审查和完善,以尽可能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局部、片面化审查和直接忽视式的做法。
二 合同主体审查的纵深考量
从前述内容可以看出,在合同定性基础上,对合同主体的审查,实质上可以镶嵌出合同的整体框架。合同主体直接决定了其对合同标的或行为的可为和不可为事项,以及其应履行的程序性、权益保障性权利义务条款。如果再加入合同履行标的或行为的商务谈判内容,将民商事谈判内容逻辑化、法定化,形成合同权益保障机制和合同利益平衡机制,并就合同履行风险设定处置机制,如履约补救机制、违约救济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权益保障担保机制等,则出具一份系统而完备的合同将不再成为难事。因此以合同性质为支持,将合同主体作为合同审查的切入角,进行合同审查的纵深思考,将能有效避免就合同审合同和盲目审合同带来的合同审查思维局限,和合同审查的片面化和浅层次。
三 合同主体审查的系统性思考方法
在民商事领域,合同永远服务于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行为,因而合同的草拟、审查和修改不得偏离于其服务的特性和需求,否则合同审查将成为自说自话的法律机器,而无法助力于民商事活动的有效开展。因此,民商事活动主体所需要的永远不止于民商事行为的可为或不可为,而在于如何可为并保障落地实施,以实现其民商事行为的有效开展和合法民商事权益的保障。只有明确上述大前提,才不至于在合同审查时手忙脚乱。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按照如下逻辑次序开展合同审查工作:
1 倾听商业逻辑
这是合同审查的起点。因为多数情况下,客户发来的合同或传递的内容并不一定能够清晰呈现其想要达成的民商事活动目的的层次、步骤和路径,而需要我们反复沟通和确认,以确定其想要做什么、如何做、做到何种程度、实现何种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客户理清商业思维,厘清其签订民商事合同的最终目标,梳理出可行的实施路径,并做好实施路径的操作步骤规划,以为合同审查打下前提和基础。
2 明晰合同性质
在商业目标、商业路径确定的情况下,拟签订合同的性质、类型将变得清晰可见,因而也可以帮助我们明确可能适用到的法律、法规范围体系,以便我们进行规范检索,确定商业目标和商业路径在法律上的红线范围和可变空间,为后续合同内容设定底线范围,并预留出可变动空间和可调整机制做足准备。
3 带入合同标的或行为
通过对合同标的或行为的带入,整理出商业目标和路径项下的具体履行行为和步骤,以便在后续合同条款设置时,能够充分有效考虑合同各方在合同项下的核心利益,进而规划出合同各方的合同益保障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并基于各方合同核心利益保障需要,设定合同履行条件,并设置合同履行风险处置机制,如履约补救机制、违约救济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权益保障担保机制等,以为合同具体审查、修改和完善做好系统性思维铺垫。
4 镶嵌合同主体条件
围绕合同标的或行为的落实,借助各类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纸质资料、客户陈述、舆情信息、政策方向等,具体开展对合同主体的核查,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划定其资信等级及履约能力范围,明确其签约、履约需履行的前置审批或其他程序条件(实质是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并将作为合同订立、生效及履行的部分条件,具体规划至合同条款之中。
5 完善合同履行机制
如果说前述四个步骤均是合同审查的系统性思维方法的程式化步骤,均是基于明确合同类型、性质、目的、标的和行为基础上对合同主体审查的延展性思考,则完善合同履行机制就是对前述程式化思维方法的具体整合、落地和转化。我们可以在合同首尾部主体信息列明的基础上,将前述每一步骤核查、整合和思考出的有效信息进行逻辑化排序和分类整合输出,并具体落实到合同条款之中。这样审查出的合同因嵌入系统性思维而不至于挂一漏万,顾此失彼,或前后矛盾。
后记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将合同主体审查的每一个步骤和思维进行示例、细化和具体呈现。对于合同审查的具体操作方法、步骤和实例,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模块化呈现。期待与您共同探讨之!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