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由于各种原因与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而征收人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出现了大量的违法强拆事件,在此背景下,产生了大量的国家赔偿案件。在司法审查中,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是否得当,决定了被征收人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案例,就国家赔偿方式、范围、标准进行探析。
一、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产权安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被拆迁人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诸项规定以及许水云申请再审的请求,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
二、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及《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具体到征收中,“直接损失”应当包括:被拆房屋价值、当事人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包括可选择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搬迁费、过渡费、提前签约、搬家奖励等)、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装饰装修等附属物、室内物品)以及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等,实践中对于被拆房屋价值、搬迁费、过渡费、室内动产损失争议较少,存在争议焦点的地方为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提前签约、搬家奖励费用是否赔偿,以下具体论述:
(一)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是补偿因征收给被拆迁人经营造成的临时性经营困难,具有过渡费用性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是决定赔偿标准的关键因素。
1.房屋被征收前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
如果企业想优先适用协商或评估方式来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时,主要会涉及以下两个关键因素的确定:
(1)停产停业期限。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是指由于房屋的征收拆迁而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终止,由此产生的损失。被征收企业用房因征收拆迁所导致的被迫停产停业的时长,各地都有具体的规定。
(2)房屋被征收前效益。对于企业的效益,实践中需要被征收人有比较高的举证能力,往往需要被拆迁人或估价师对企业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对企业历年的生产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利润总额、缴纳所得税情况、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等综合分析来确定企业的征收前效益。
⭐️案例速递:
在(2019)最高法行赔申101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黄桂禄虽然主张损失额为1552200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案涉餐馆停水停电时间长达三年四个月,在黄桂禄没有提供前三年的平均效益、纳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停产停业损失,亦无法证明其存在其他经常性费用开支的情况下,原审按照每年的租金支出计算赔偿额并无不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无法证明损失情况下,法院按照比例来计付停产停业损失,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平时一定要做到规范经营,纳税、缴纳社保、营收账目等信息一定要真实、完备,如果企业主体拿不出上述证据来,就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如无法根据协商和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时的处理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制定兜底的补偿标准。比较常见的补偿方式有:根据房屋面积计算、税后经营利润计算、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偿标准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般也会有所体现,可直接计算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
(二)提前签约、搬家奖励费用是否赔偿
提前签约、搬家奖励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赔偿,但特殊情况下属赔偿范围。根据相应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提前签约、搬家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当事人未签约导致房屋被拆除,一般难以享受奖励。但实践中,被拆迁人没有获得奖励是由于行政机关强拆行为造成的,如果不将奖励计入赔偿范围,行政机关会因为强拆行为反而降低了征收的成本,此时法院一般会将奖励损失也计入直接损失。
(2018)最高法行赔再4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新学并未按照约定搬离并腾空其房屋,但是由于雨湖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协议中约定的上述项目包括按期签订协议奖励、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在内均应纳入赔偿范围,计算为直接损失。
三、被强拆房屋评估时点的确认
被强拆房屋的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依据,而评估时点的确认决定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实践中国家赔偿的评估时点一般为以下:
(一)侵权行为发生时
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但是选择该时点会对时间跨度长的被拆迁人不利。
(二)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时
在(2019)最高法行赔申360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酌情以侵权行为发生后、特别是生效判决作出时间为评估时点。
(三)法院委托评估时
在(2015)行提字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征收地块范围内违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范围及标准
作者:费鸿杰 朵凤梅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在征地、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由于各种原因与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而征收人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出现了大量的违法强拆事件,在此背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