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百态,有情人终成眷属 百态人间,众街坊皆大欢喜——戏说《正阳门下》之三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引 子 仙人海上来,遗我珊瑚勾。 晶光夺凡目,奇彩燿九州。 自吾得此宝,昼玩夜不休。 生世勿恨晚,及与斯人俦。 人间百态,有情人终成眷属 百态人间,众街坊皆大欢喜 戏说《正阳门下》之三 书接上回!

引 子
仙人海上来,遗我珊瑚勾。
晶光夺凡目,奇彩燿九州。
自吾得此宝,昼玩夜不休。
生世勿恨晚,及与斯人俦。
人间百态,有情人终成眷属
百态人间,众街坊皆大欢喜
戏说《正阳门下》之三
书接上回!
长篇电视连续剧《正阳门下》,在一个个爱情、亲情、友情交织的桥段中,来到了大结局。在第40集中,春明和苏萌27年的恋爱马拉松,终于迎来了终点。当然,按照此剧一贯的风格,编剧是不会让春明如此轻易地就抱得美人归的,在皆大欢喜的大团圆到来之前,编剧又给春明和建军之间的争斗,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一集的故事,就是从一只“笔之所附的笔筒”开始的……
经过多年的努力打拼,春明的环保建材公司终于开业了。为了给春明道贺,苏萌和好友李媛、破烂侯、苏萌大舅夫妇、小关夫妻、四合院的老街坊、知青点的好朋友们都来到了房山小清河一起庆祝,正当大家把酒言欢之时,建军和蔡晓丽也来了。自打建军得知自己得了肝癌,他就特别依赖蔡晓丽,俩人复婚之后,平静的度过了两年,两年间,建军大门不出、二门不迈,静心养病,也对人生有了新的感悟。但是,困扰他一辈子的夙愿,仍旧未能完成,那就是让春明打一次眼。
借着来给春明道贺的机会,建军又心生一计。酒席宴间,建军借口去买道贺的花篮儿,从街边的古玩摊上以500元的价格淘了一只赝品“清雍正五彩山水笔筒”,并随手拿了一个四角香炉作为抵押物,承诺等卖家把订购的花篮儿送到后就把香炉还给古玩摊老板。建军有意拿着笔筒和香炉回到酒席宴前,将两件古玩摆在台面上,众人纷纷上前掌眼,除春明和破烂侯之外,其他人均认为笔筒是老东西,是真品,并祝贺建军捡了大漏。建军有意问春明是否想要?并让破烂侯和春明仔细喽喽。春明和破烂侯都只搭了一眼,就不再看了。建军询问春明的意思,愿意以2万元的价格把俩物件都让给春明,春明一口价给了10万,就此将两件古玩收入囊中。建军大喜,自以为春明这次打眼了,自己得偿所愿,非常开心。就在他卖弄得意之时,春明和破烂侯告诉他,笔筒是赝品,不是老东西,但这个四角香炉,却是难得的精品,其名为“天地绝命香炉” 。据说此炉出自南宋年间,彼时,杨六郎为战胜辽国大都督韩昌,单枪匹马去破“天地绝命阵”,在返回途中,被辽兵点燃的毒气毒至昏迷。当杨六郎醒来时,发现自己身处用石头砌就的古寺,名曰“白水兴隆寺”中,而战马在啃墙皮,这时杨六郎的肚子也咕咕叫起来。此时,战马突然用嘴啃下一块墙皮送到了六郎面前,六郎把墙皮放到嘴里咬了一口,原来,这墙皮是用江米面和成的。就这样,杨六郎和战马用墙皮止饥,又熬过了整整四天,待毒气散去,才返回中军宝帐。临别前,看到寺庙的墙皮已经被他和战马吃光了,六郎许下诺言,待打败了辽兵,一定重修庙宇,再塑金身。后来杨六郎果然破了“天地绝命阵”,兑现诺言,重修了白水寺,这“天地绝命香炉”就是由此而来。
水落石出之后,建军终于认了栽,春明说服建军放弃造假,和他一起收藏古玩,一起为保护中国文物做贡献,建军深受感动,这对发小儿,终于冰释前嫌,重归于好!
在这一场温情满满的“争斗”中,尽管春明不计前嫌,没有追究建军售假的责任,但“制假、售假”的行为,始终是不被社会规则所接纳的。在本系列文章之一、之二中,笔者已经粗浅分析了古玩交易中“行规”和“诈骗”的内涵和外延,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再次从剧情出发,把“民事欺诈”作为靶向,对建军“制假、售假”行为所具有的“欺诈”属性加以分析。
首先,我们先框定古玩交易中所涉及的民法四至
从域外的角度来说,日本民法学者星野英一在其著作《私法中的人》一书中有这样的表述“现代民法确实不把自然人看成是强有力的智者,而是弱和愚的人,所以,现代民法才把芸芸众生相对于组织和机构而特别保护起来,为普通人尽可能多的着想,天平不断向普通人倾斜,且不顾这种普通人与组织的分别是否合理。”笔者对于星野先生的观点,深表赞同,但是,解构这样的论断,感觉这种结论也并非无暇可击,“相反”和“例外”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星野先生先前的观点,“貌似也并不准确”!支撑笔者得出这一论断的理由有二:第一,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有时也会异常强势,比如很多影视明星,他们个体的能量完全可以媲美一个大公司,这一群体,显然不属于“弱”或“愚”的群体,而相应的,也有一些非常虚弱的企业,如疫情之下遭受经济萧条冲击的众多小微企业,虽然是组织或是机构,但却处于弱势,甚至需要救助;第二,即使日常生活中去菜市场买菜,普通百姓也希望捡漏,如此心态,人所共有,法律断然一边倒的保护消费者,而完全无视消费者射幸获利的心态,确有武断之嫌。因此,对于星野先生的观点,笔者持“批判地接受”之观点。
从域外法系回归到中华法系,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古玩交易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定,特别是与“欺诈”有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在《合同法》中有关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第153条)、法律后果为违约责任(第155条)、有关撤销交易的规定(第54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第39-41条)。对上述法律法规作严格的文义解释可知,这些规定都明显的倾向于将买家假想成弱者进而对买家格外予以保护。不得不说,这样的立法倾向如果仅仅适用在自然人与大企业之间的较量,确实是很贴切的,但对于其他类型交易中的买卖双方,这种倾向还能否继续成立?那就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了。这一疑问,用王宝树教授的观点概括就是:“《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规则对于大公司,特别是垄断型大公司的约束有多少,实际效果很令人怀疑,由此可以引申出一个问题,对于格式条款规则放在民法中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应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道归入经济法一类,追求形式公平的民法并非能完成结果公平的任务”。因此,上述观点说明了一个具体问题,对于交易,主张采取一般性的立法例对买家笼统的进行保护的观点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对于古玩这种特殊交易,应根据其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物的特殊性,对法律规范应灵活适用,而不能机械的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
另外,鉴于现有立法的不完善,中国大陆民法中缺乏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而这在古玩交易中,尤其重要。目前,2020年两会在即,我们期待《民法典》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学术难题。
其次,“行规”与“民法”的关系
在“行规”与“民法”的关系上,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较为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以大陆地区《合同法》为基础衍生出来的“交易习惯优于法律”理论;另一种与之对立的观点就是以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及域外民法理论(以《瑞士民法典》为代表)为基础衍生出来的“法律优于交易习惯”的理论。这两种理论冲突之要点,分述如下:
第一、以我国《合同法》为视角
在我国民法中,对于“行规”多以“交易习惯”的称谓出现,具体到《合同法》,共有八处提到了交易习惯,其中五处为“在法律已有规定时,优先适用交易习惯”(第22、26、136、293、368条),这些规定多是以“但书”的形式列于法条正文。其余三处为第61、62和125条。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本条”。第125条为合同解释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层面上是基本确定了“交易习惯优于法律规定”的立法倾向的,特别是《合同法》中诸多条款的规定,已彰显出我国民法已将“交易习惯”即“行规”纳入到民事法律体系中,并将这种“交易习惯”法定升格为交易准则并赋予其具有被援引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能力。
第二、以《台湾地区民法》和《瑞士民法典》为视角
诚如上文所述,我国《合同法》通过八条明文规定基本确立了“行规”优于“法律”的立法倾向。但不可否认的是,“行规”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详见戏说系列之一),如果不加节制的优于法律而普遍适用,那显然是存在风险的。因此,即使《合同法》基本确定了“交易习惯”的优先原则,但也并未完全放开,立法者在《合同法》中又设定了第52、53条,运用合同无效规则对交易习惯的优先原则予以了制约。
相较于大陆的《合同法》,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和域外民法理论就同样的问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将法律、习惯与法理的适用做了排序,习惯是列于法律之后的。从立法例上考察,该条规定借鉴于《瑞士民法典》第1条:“法律问题,在文字上及解释上,法律已有规定者,概适用法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时,法官应推测立法者就此可以制定之规则予以裁决。于此情形,法官应遵循稳妥之学说及实务惯例。” 对于这个问题,苏永钦教授在《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一文中,有过这样的解释:“这里的‘习惯’应指没有纳入法律体系的单纯的事实,如果将其扩大为已被立法或司法机关确认的习惯法,则应属于法律的一种,那么便会造成法律与习惯的混淆,而该条的区别意义就荡然无存了。”至于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按照《瑞士民法典》的起草者胡贝尔的解释:“法典和法律体系一定不可混为一谈的,在我们看来所谓无漏洞指的是法律体系,即法官不能以法律体系有漏洞而拒绝裁判。”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处于优先地位,“习惯”只处于补充地位,这就是台湾地区民法思维的核心观点。那么根据上述理论是否可以推导出在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域外法系内,“行规”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这一结论吗?毫无疑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民法中诸如“意思表示错误”、“民事欺诈”、“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民事法律事思想,其实也是“行规”不可或缺的内核元素。因此,笔者认为行规和民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融合且法律优先的关系。
第三、以古玩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和“欺诈”为视角
(一)古玩交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
意思表示的错误就是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的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因为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只有重大误解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重大误解”和“错误”并不是等同关系,重大误解显然可以被理解为是错误的一种,但是不能指代错误,而且重大误解通常是相对人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的误解,即古玩买家对古玩卖家的意思表示理解错误,这种重大误解在古玩交易中俯首可拾,如前文中郭大爷把现代仿品的龙纹大罐误会成是清乾隆年间的官窑真品,古玩店的张经理误把工艺品当成了北宋年间的汝窑真品,这些都是买家对卖家的意思表示产生了认识错误,也就是行里所称的“打眼”。在肯定前述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还认为,这种重大误解在古玩交易中是可能产生“逆向”发展的,理由很简单,既然有“打眼”,那就应该有“捡漏”,而此处的捡漏就应该是卖家误会了买家的意思表示,而让买家捡了漏。比如剧情中程建军误将北宋年间的天地绝命香炉误当成是现代仿品,以买一赠一的方式售卖给春明,而春明自打第一眼就看出了香炉的价值,但仍不露声色的高价求购不值钱的笔筒,所附的交易条件就是附赠香炉。建军被春明故意释放的假象所迷惑,产生了错误认识,直接成全了春明的“捡漏”。
(二)古玩交易中的欺诈
对于“欺诈”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之间,实际上是有冲突的。其中最明显的冲突,发生于《民通意见》和《合同法》之间。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项规定的本质含义是欺诈是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是基于他人的故意而做出的错误意思表示,这与前文所述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性质是不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诱发原因在于自身,而欺诈则是因为他人。更为紧要的是,《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受欺诈的法律行为无效。
比照《合同法》《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受欺诈的法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第52条规定,仅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无效。可见,《合同法》在合同领域内修正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可变更可撤销作为处理一般性欺诈行为的常规方式。
古玩交易的行规是“反欺诈,不打假”,可想而知,对于欺诈行为,古玩交易的行规也是不接受的,虽然依照行规处理,行欺诈者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剧中李跃进欺诈郭大爷就是依照行规进行处理的),但行欺诈者会在行业内遭到严厉的谴责,丧失商业信誉,甚至会遭到全行业的抵制。
再进一步运斤“欺诈”,笔者认为可从“作为”和“不作为”两个维度细述之。一般的欺诈都是以作为的方式完成的,即卖家故意以各种手段积极主动的蒙蔽买家,使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买家基于对卖家的相信,做出错误决定,“打眼”多是这样发生的。不作为的欺诈外化的表现形式比较隐蔽,通常都是卖家消极的隐瞒事实,让买家自陷到错误认识之中,并最终“打眼”。对于“不作为的欺诈”,台湾民法学者林东茂在其《不作为欺诈》一文中提出过这样一种观点:“消极的不告知必须具有重要理由,才能与积极的行骗等同评价;仅仅是消极的隐藏事实原则上不成立欺诈。”笔者是比较赞成林东茂先生的观点的,除非卖家缄默的内容是与交易本身息息相关,属于决定交易能否缔结的重要信息,否则,卖家是否披露无需严格予以规制。古玩交易基于其特殊性,“信息不对称”本就是交易市场中约定俗成的行规,整个行业对此的容忍度极高,卖家比买家掌握更多的信息,这是基本形态,因此,买家“打眼”的机会更大,但相反的情况也时常出现,否则就不会存在“捡漏”的情形了。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坚持认为“不作为的缄默”,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是公平的,不宜运用法律手段强行介入并实施打击。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于“欺诈”在古玩交易中的存在形态已渐趋明朗。在这里,笔者想借用被行内誉为“片儿白”的古瓷片收藏家白明先生在其《平民收藏--喜欢就行不用在意真假》一文中的表述,对“欺诈”行为在古玩交易中的存在样态作以总结:“对于普通收藏者来说,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收藏动机,如果是出于精神享受、陶冶情操,只要喜欢就行,不用在意真假;如果是作为一种理财,一般也无须在意真假,因为你的财力决定你根本无法见到真东西,你所见到的都是假的!”
行文到此,再回顾《正阳门下》全剧,我们可以感受到浓烈的爱情、暖润的亲情、铁磁的友情还有商场上惨烈的“不近人情”。无论是春明和苏萌的爱情,还是建军与春明之间的较量,编剧郝金明先生其实就是在用一个个鲜活的镜头,向观众们讲述着在正阳门下,在老北京胡同的里,一群善良、乐观、懂礼、豁达的人们,努力奔生活的故事。“古玩”作为这部电视剧的主要线索,贯穿于全剧,成为了全剧最重要的支点和看点。通过观剧,笔者从中学习到了很多之前未曾听闻的文物知识,除了视觉的享受,剧中丰厚的文化气息也让笔者受益匪浅。当然,最让笔者感动的,还是九门提督、破烂侯、春明、苏萌、涛子、关小关等人的拳拳爱国之情,用剧中破烂候对苏萌说过的一句最为经典的台词来概括就是:“春明舍不得这些东西,往小说,确实是抠儿,但往大说,那就是天底下最大的一句话,爱国!因为春明不想让中国的好东西流到海外去”!
最后的最后,让我们再一起回顾一遍曾出现在剧中的这些宝贝吧:珐琅彩小碗(清)、哥窑八方杯(宋)、烟袋锅(清)、天地绝命香炉(宋)、帖盒(清康熙)、面条柜(明)、黑花玉壶春瓶(宋)、斗彩凤纹罐(清乾隆)、元青花龙纹大罐(赝品)、黄木床(明)。
愿我等都能如韩春明一样,像珍爱苏萌一般,珍爱我们中华文化中传承下来的这些瑰宝,并把这些宝贝,永远的留在我们自家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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