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传销和虚假广告,请查查权健这些事!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8年12月25日,自媒体“丁香医生”一篇《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直指权健。

2018年12月25日,自媒体“丁香医生”一篇《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直指权健。
2018年12月26日,权健集团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丁香医生发布不实文章,利用从互联网搜集的不实信息,对权健进行诽谤中伤,严重侵犯权健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27日,天津市委市政府组织调查组入驻权健调查。天津市副市长、联合调查组组长康义在接受采访时称:“经过初步核查,天津权健公司部分产品涉嫌存在夸大宣传问题。针对其他问题,调查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调查结果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9年1月2日,媒体报道,公安机关已对权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立案侦查。
相关部门的反应不可谓不迅速。但这就是权健的全部问题吗?调查组是否还会做进一步的调查?目前尚不可知。从丁香医生上述报道和权健的严正声明中,似乎还露出其他问题的蛛丝马迹。笔者不揣浅陋,试建议一二。
一、查实束昱辉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
丁香医生的报道称,小姑娘周洋患有骶尾部恶性生殖细胞瘤。当周洋的故事被央视报道之后,一位权健的联络人找到其父亲周二力,将他带到了权健公司的创始人兼董事长束昱辉的面前。周二力付了 5000 元现金(权健后来辩称是免费赠送),得到了一款紫草体用精油、一款粉末状固体饮料、一袋没有配方说明的中药制剂(束昱辉开的)。并且被告知这期间不要吃西药也不要化疗。
根据该段报道,束昱辉是在明知周洋患有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药物”,代替原来的西药和化疗。如果报道属实,其做法应属医疗活动无疑。
那么,调查组应当查明:1. 束昱辉是否给小周洋做过上述治疗,是否开过中药制剂;2. 除该报道事实之外,束昱辉和权健是否还有其他医疗行为;3. 束昱辉是否具有医师资格。由此来初步判断束昱辉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如有,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查实权健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问题
权健集团在其声明中称:“权健挖掘整理失传的中医药经方和验方,并将其产业化。为了提升产品品质和产品效果,权健建立GMP生产线。同时权健建立中药饮片生产基地,建立肿瘤医院。”从上述表述可知,权健生产中药饮片。
那么,就有两个问题需要查明:1. 权健是否在生产和销售药品,权健是否有药品生产和销售资质;2. 权健生产和销售的“药品”是否是假药、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权健是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取得了哪些药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这就是GMP认证。权健也在声明中提到其建有GMP生产线。那么,权健是否取得了GMP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权健拥有直销牌照,在全国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其在销售中药饮片等药品时,是否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论权健是否取得药品生产和销售资质,从目前情况,权健都疑似存在以药品名义销售其产品的行为,调查组应对此予以重点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也属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因此,即使权健所生产和销售的是保健品而非药品,但是如果其对保健品的“疗效”进行虚假宣传,并将保健品用于病患的治疗,笔者认为其实质应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笔者认为,权健问题之所以社会反响强烈,其根源在于其触碰了人性的底线。若涉案主体以身患绝症或重症的病患为猎物,以传销和虚假广告为手段骗取病患的信任,用各种玄虚的“药品”或治疗手段维系患者的“希望”,那么生命和健康也就在这种“希望”中一点点流走。
权健问题调查的实质,不仅仅是其涉嫌传销和虚假广告犯罪,更在于其是否借保健之名,行医疗之实。
希望有关部门不要止步于此,彻查深挖。当然如果查明权健确实没有问题,权健当然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尘归尘、土归土。待一切尘埃落定,真相与谎言总会各归其位。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