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责任承担原则(下)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实践中,偶尔会遇到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中途停止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仲裁程序的中止。那么致使仲裁程序中止都有哪些情形呢?

仲裁实践中,偶尔会遇到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中途停止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仲裁程序的中止。那么致使仲裁程序中止都有哪些情形呢?小编根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整理相关知识点如下: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仲裁庭不予质证(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应当出示原件或原物(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若证据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申请人承担仲裁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后果,被申请人将丧失答辩机会,并承担缺席审理及裁决的后果。
七、申请委托审计、评估、鉴定等的风险
(一)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应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等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审计、评估、鉴定等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八、不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的风险
当事人应提供已方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因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仲裁申请人在立案时应提供被申请人有效的送达地址,该地址可以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注册登记地或实际办公地(法人)。如本委按照仲裁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时,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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