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头盔上有大学问

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骑共享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新兴的出行方式,它以便捷、绿色环保等特点很快被老百姓所接纳。

骑共享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新兴的出行方式,它以便捷、绿色环保等特点很快被老百姓所接纳。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共享电动自行车刚投放市场的时候,是没有配备头盔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城市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慢慢开始配备头盔了,这看似很小的变化,背后却也蕴含了相应的法律知识。
案例简介
2021年某日,小王准备打车去超市买点东西,下楼后发现小区门口停着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小王觉得骑共享电动自行车出行也是个不错的选择,于是就扫码解锁后潇洒地骑着车去超市了。可是骑到一路口处要拐弯时,小王骑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却不慎发生侧滑,小王一头栽到了马路上,导致头部受伤。之后的就医小王花费了大额的医药费,再加上住院期间各项其他费用,一共损失了5万元。小王越想越气,别的电动自行车都有头盔,为什么我这辆就没有头盔呢?总感觉这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所属的“跑得快公司”和租车平台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就一纸诉状将上述公司和平台诉上法庭。
法院审理期间,租车平台辩称,这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是跑得快公司提供出租的,其仅是提供租车的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自行车配置头盔,故其不承担责任。跑得快公司则没有出庭答辩。
律师分析
那么,跑得快公司和租车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知,首先如果跑得快公司提供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存在瑕疵,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跑得快公司对于该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而跑得快公司却未对该问题进行答辩,法院也就难以认定其向市场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头盔配置的问题。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然要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而言,共享电动自行车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能够让社会不特定公众就近、随时使用的车辆。对于社会不特定公众而言,不可能要求其随时随地都携带安全头盔。随车配置头盔是共享电动自行车符合保障使用人人身安全要求的必要条件。事故车辆无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综上,跑得快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租车平台作为网络平台,对于授权车辆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是否具备安全使用条件负有审核义务,对于上述情况应当知情。车辆未配置头盔,租车平台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说完上述两家公司和平台的责任,那么小王有没有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小王在未佩戴安全头盔,不具有安全驾驶条件的情况下,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仍租赁驾驶,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提醒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主要的出行交通工具之一,但同时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也是常年占据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榜首。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共享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我们骑行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确保骑行安全。骑行过程中如发生问题,应及时报警求助,固定现场证据,以备事后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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