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权质押的几点探讨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法院所持观点也不一致。下面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薛蓓贝律师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分析。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法院所持观点也不一致。下面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薛蓓贝律师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分析。
一、什么是经营权
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的经营只有拥有了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之后,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独立做出企业的经营决策,自主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的所有权的一种权能。
二、经营权是否能够质押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我们称之为权利质权。民法典第440条规定所列举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未包含经营权,但该条规定存在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那么,经营权质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权利呢?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权质权这一概念。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因此,目前在我国经营权不属于法定权利质权。
在实务中,由于经营权质权不属于法定权利质权,所以当事人即使签订了质押合同,也不知道应去哪里登记,应该怎么登记。
三、司法实践
法院针对经营权质押所持观点不一。
(一)在福建某银行支行与某污水处理公司、某市政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中,原告福建某银行支行与被告某污水处理公司、某市政公司等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要求法院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福建某银行支行对该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因此可以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类推为收益权,讼争的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由此,法院得出观点: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二)在某银行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黔0303民初6013号】中,某银行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某出租汽车公司以其名下30台出租车经营权做质押担保。同日,某银行向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抵质押登记证明》,载明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对其名下30辆出租汽车的整体资产(含出租车和经营权)办理抵押登记,特请在未见银行的还款证明之前不得为某出租汽车公司的30辆出租汽车办理经营权过户及转让手续,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该证明上签署“同意办理质押登记”,并加盖印章。
法院审理认为,《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的某出租汽车公司以其出租车经营权向某银行提供质押,该质押权利为出租车特许经营权,虽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但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其中登记的方式亦应法定,该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法律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质登记方式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某银行与某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就出租车经营权质押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函,签章的行为产生设立质押物权的效力。其次,权利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行政部门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函件上盖章的行为并非法定或正式的出质登记,不足以使不特定的公众知晓。
因此,某银行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约定的权利出质不符合质权设立要件,某银行主张就出租车经营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在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朱某等追偿权纠纷案【案号:(2021)桂1102民初2726号】中,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朱某签订《土地收益权质押、经营权质押合同》,约定将其承租的位于某县共计250亩土地的经营权及土地收益权质押给某融资担保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440条之规定,无法律规定土地上财产的经营权及土地收益可以单独构成一种权利而独立于土地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同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土地上财产的经营权及土地收益可以单独作为一项权利出质,故某融资担保公司主张对上述土地经营权及土地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笔者观点
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各法院所持观点也不一致,因此我们一般不建议质押人以经营权作为质物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大类的可以产生应收账款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可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因此,若确实需要质押的,我们建议当事人之间可以以收益权质押,并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1月17日,开封中院开创了全国“高速公路收费权”司法拍卖的先河。但是收费权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后续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仍然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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