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小编带大家继续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01对公民权利、自由的限制与保障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解读
政府为了有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危机,必须对公民在平时享有的某些权利、自由加以限制,如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要求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疫区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
很显然,在突发事件来临,危险威胁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上述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限制相对人一时的权利、自由是为了保障其长远的权利、自由;限制少数人、部分人的权利、自由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全体人的权利、自由。
但是,这样短时间对于人的自由、权利的限制,哪怕只是少数人的限制,都需要非常谨慎。政府作出此类限制决定时也要遵循法治法规,按照基本的比例原则去考虑,即:(1)要合乎目的性、(2)最少伤害性、(3)比例均衡性;才能确实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相对权利。
02对社会稳定、危害社会防与治的关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让我们通过事例解读条例。2020年3月初,方某受他人之托为其采购生产口罩的原材料熔喷布,方丹作为“中间人”收到“上家”给付的84万元。2020年3月8日,方某经老乡何某推荐加了彭某微信。当日22时16分许,彭某告诉方某其开口罩厂每天有2吨熔喷布现货供应出售,并发其有熔喷布现货的视频给方某,方某看后确信彭某有熔喷布现货,遂要求采购2吨熔喷布,双方就熔喷布的型号以及价格进行了约定。
彭某于当日22时43分将宋某名下的银行卡号发给方某(彭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
3月9日上午,方某与彭某确认采购的是95熔喷布后,遂通过手机银行于当日9时5分转账10万元、9时53分转账68万元至宋某的银行卡内。
3月11日凌晨4点货物到达池州某美护防护用品公司,厂家发现货物不是95熔喷布,拒绝收货。
3月11日,方某找彭某交涉,要求彭某退钱。
2020年3月12日、3月15日,宋某分别退款26万元、20万元至方某的银行卡内,4月5日,彭某分别退款7万元、7.4万元给方某,剩余款项方某多次索要均未返还,遂对彭某、宋某提起诉讼。
经法院最终审理查明:方某、彭某、宋某均无相关资质,在疫情防控期间买卖熔喷布赚取差价,哄抬物价,扰乱疫情期间的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宋某、彭某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方某剩余货款176000元。
从上诉事件中可以看出,诉讼的是合同纠纷,但彭某、宋某、方某均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在疫情期间私自销售交易相关物资,若交易成功,将扰乱市场秩序,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03对保障应对措施实现的罚与奖的关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解读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政府依法采取各种应对措施,而为了保障政府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的实现。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罚与奖是政府经常运用的行政管理手段,但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期,此两种手段的正确运用有着更重要的意义。至于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期此两种手段相互关系如何,何者更重要,应以何者为主何者为辅,则应依具体时间、地点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二者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以上就是本期小编为大家解读的条例和正确认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希望能给各位长长“见识”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三
作者:李嘉明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本期小编带大家继续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