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法院能否径直认定工伤事实?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导 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在期限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导 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在期限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任一方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则需在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决定类的行政案件时,亦仅仅审查行政行为的作出本身有无违法情形,并不会代替行政机关直接认定工伤情况。
但在现实情况中,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法院是否有权实质审查是否构成工伤并作出相关认定呢?
裁判案例.
(2021)沪01民终1680号
周萌与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 判 要 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有权直接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认定。
基本案情.
周萌在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空运部出口副经理一职,2017年7月21日在公司工作时突发疾病入院治疗,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并发脑疝,8月22日出院。8月20日,周萌曾向日通公司询问是否能申报工伤,日通公司告知周萌其不属于工伤情况,故日通公司未在事故发生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周萌也未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5月16日,日通公司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为理由书面通知周萌解除劳动合同。周萌将日通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日通公司赔偿其因未办理工伤认定造成的损失。后仲裁委以周萌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周萌即诉至法院。
2020年6月,当地人社局向周萌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周萌认为,其长期处于高压工作状态,事发当日遇突发紧急事项需要处理 ,当天正值高温酷暑天气,其工位正对空调吹风口,多重因素导致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而日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造成周某无法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故诉请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通公司则认为,周萌的情况系其旧有疾病诱因导致,不属于工伤情形,且周萌自身也并未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说明其自身也认为不属于工伤情况。
一审法院驳回了周萌的诉讼请求,周萌不服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民终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是:
虽然周萌与日通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周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且现有的材料并不能表明周萌突发疾病符合工伤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工伤。
因此,周萌要求日通公司支付因未办理工伤认定而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典型意义与思考.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应当首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认定被认为是社会保险中工伤救济的关键所在。就我国而言,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成为掌握工伤认定核心权力的法定职能部门,而非法院。
但该份判决中,法院突破了一般情形下司法权不对行政认定事项进行干预的惯例,径直在裁判中代替行政机关径直对是否属于工伤认为作出了事实判断,并以此作为定案事实依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也有较为特殊的案情前提,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而在该份判决之外,各地法院对于“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后,法院是否能够径直认定工伤事实,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观点一:对于是否构成工伤的事实不予认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未经工伤认定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限未及时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确认,或者申报工伤后未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不能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
观点二:法院可以径直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按照劳动争议审理案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职责,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也未在事故发生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造成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结 语.
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后,法院是否能够径直认定工伤事实仍然存在不同的处理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对此类问题制定明确的司法解释或作出会议纪要给予指引。因此,个案的要旨并不能完全代替法律规定层面的判断,法院径直认定工伤事实仍然属于法定情形的例外。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仍然应当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为准。因此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而言,在出现工伤或疑似工伤情况时,都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避免申请逾期后的讼累及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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