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作为应付工程款金额相对应的待证事实,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工程资料中存在不同主体出具的各种验收合格文件,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住建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这些文件是否均可以作为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及完成备案事实的依据,效力是否存在区别?本文尝试根据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要求为基础进行分析。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一)主管机关、委托监督机构及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机关,是法定竣工备案机关。住建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2规定,可以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就验收结果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是竣工备案的必备文件之一,由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工程建设单位是组织工程验收并向竣工备案机关提请竣工备案的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4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5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相关文件报竣工备案机关备案,否则竣工备案机关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6规定,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
1.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经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竣工报告》;
2.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重大和技术复杂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 建设单位在验收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4. 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并形成一致意见。验收组经过了解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等程序对工程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一致意见;
5. 无法形成一致验收意见的,应待意见一致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 竣工验收程序简图
(三)备案所需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备案,但还需要提供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在内的一系列文件材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7,申请竣工备案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供如下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该包括工程概况内容及工程验收相关文件,如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监理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检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
3. 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许可使用证明文件;
4.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同时,质监站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8,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竣工备案机关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竣工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质监站报送的质量监督报告,验证文件齐全后在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备案机关存档。
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文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程序及要求介绍,如下几项文件可以作为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包括工程概况及验收组对工程验收签署的意见,可以证明工程是否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2. 质监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受住建部门委托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其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经过整改完成后工程才能通过竣工验收,质监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可以作为认定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材料。
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验收组各方形成的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但质监站有其他相反意见的除外。同一时间段如存在质监站的整改意见的,相应验收合格意见不能作为认定验收合格的标准,应当以整改通过后的验收意见为准。
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认定标准
住建部门作为唯一法定竣工备案机关,工程竣工备案的认定标准无争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签署的备案表是证明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唯一证明文件。
注释
1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3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4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普通案例62篇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普通案例13篇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及认定标准
作者:陈珊来源:中联贵阳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作为应付工程款金额相对应的待证事实,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