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盖骑缝章的合同部分页码被一方当事人私自更换的诉讼策略(下)

来源:安理律师

文章摘要
引言:司法实践中,诸多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漠,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在签署多页合同过程中,仅在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或签章,并不加盖骑缝章,而后签字或签章的当事人基于不当或非法目的,私自变更前几页合同中的关键内

引言:司法实践中,诸多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漠,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在签署多页合同过程中,仅在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或签章,并不加盖骑缝章,而后签字或签章的当事人基于不当或非法目的,私自变更前几页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并将原合同页码予以替换,导致签约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合同是否成立及合同的效力产生重大分歧,并最终导致诉讼的发生。上期挖掘,我们初步了解了演艺圈新秀张某签署的《独家演艺经济合同》被篡改纠纷案的案情和曾律师的诉讼策略分析,本期曾律师带大家重温庭审过程,并对该案做以点评分析。
诉讼过程:
(1)第一次庭审
第一次庭审中,被告的答辩与表现与原告及其代理人当初设想的完全一致,极力狡辩及全盘否认。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予认可。对被告与原告之间的邮件及通讯信息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被告负责人在媒体上发表的言论也以媒体断章取义非被告的真实意思为由拒绝认可,且被告坚称《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原本约定期限就是十年,从未有三年一说。本纠纷的发生系因原告出名了想单飞而故意诬告被告,其坚决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请。
基于原告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签署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第三页被替换,故原告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中的第三页与其他几页的打印时间及前后页是否为连续打印或复印予以鉴定。被告对鉴定申请的答复意见是,因《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在多年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多次拆分复印等情形,不排除部分原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与复印件混淆,故被告无法确定合同的所有页码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以及是否为连续打印或复印。同时,被告认为因鉴定结果无法排除合同原件在使用过程中被替换的可能性,故鉴定结果不具有唯一性,也无法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请,其不同意原告的鉴定申请,且被告明确表示将不配合,即不提供证据原件进行鉴定。
主审法官在庭审中予以释明,按照《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被告拒绝提供检材将视为被告不配合鉴定工作,且被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于法官的释明,被告无奈同意了原告的鉴定申请,但被告提出《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原件其未带到法庭,需要庭后补交。而事实上,原告在庭审时,已经注意到被告代理人桌面上放置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两份原件并将此情况反馈给了代理人。考虑到被告庭后补交《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原件可能存在恶意变造合同的可能性,即被告完全有可能,将五页合同中的最后一页签字页不予更换,其余四页拿不同时期的纸张打印后予以更换,这样导致的结果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将显示,五页合同中有四页打印时间不一致且打印也不连续,这样就难以得出第三页单独被更换的结论,这对被告而言显然更为有利。当然,被告需要就其五页合同中有四页不一致的事实做出合理解释,被告可以使用过程中原件与复印件相混淆为由予以敷衍,届时,法院很难以此为由认定被告更换了合同的第三页,篡改了合同期限。
基于此,原告代理人明确向法官提出,两份《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原件就放置在被告的桌面上且刚被收回袋中,要求被告当庭提交两份证据原件,否则庭后可能存在合同页码被更换且不利鉴定结果的情形。后被告在法官的警告及批评下,当庭将两份证据原件提交给法院并转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程序及结果
在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后,经北京高院摇号确定了具体的鉴定机构且法官将两份合同原件提交给了鉴定机构。此后一个月左右,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未对《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各页码的打印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解释是他们技术上无法做到确定每页合同的具体打印时间,其有较大的误差性,但对各页码是否连续打印或复印做出了明确的结论。《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五页中除第三页之外,其他几页系同一台打印机打印且为同时连续打印。第三页无论从页边距、墨粉、钉孔等方面均无法支持其与其他四页合同为同一台打印机及连续打印的结论。
(3)对鉴定结果的质证
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法院主持双方第二次开庭,并对鉴定结果进行质证。原告认可该鉴定结果,并表示该鉴定结果与原告的诉请完全吻合,其充分证实了被告私自更换合同第三页的事实,故原被告关于合同期限为十年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与事实不符。被告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其表示该结果无法排除被告在使用合同过程中,可能因保管不当导致第三页的原件与复印件混淆的意外情形。该鉴定结论与原告的诉请不具有唯一的因果关系,其存在多种意外及可能性,不能以该鉴定结果来否认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效力。同时,退一步分析,即使该鉴定结果确实成立,其也仅仅只是推断合同第三页内容被替换过,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且目前已经期限届满的事实。
(4)诉讼请求的变更
基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法官在第二次庭审时,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行使释明权,询问原告是否变更本诉请求?询问被告是否变更反诉请求?
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及对法官审理案件思路的理解,原告代理人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要求确认《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终止的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对原告不成立。被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且未要求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本案继续审理完毕。
(5)媒体反应及汇总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原告协调多家娱乐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和曝光,且记者多次要求采访主审法官,但均被主审法官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予以回绝。但本案在网络上也形成了一边倒的态势,大部分网名都支持原告的诉请,且表达了对被告不当行为的厌恶和嘲讽。原告代理人也趁机将网民的意见予以汇总并作证据提交给法官予以参考。
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
在第二次开庭后两个月左右,原告终于从法院领取了本案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为:原被告双方确实签署了一份《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但双方对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双方签署的合同期限为三年,且目前期限已经届满,故合同已经终止,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其所提供的间接证据也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无法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同时,被告主张双方合同期限为十年,且原告单方违约需要承担数百万元的违约金。而该项约定记载于《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第三页。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合同的第三页与其他四页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法院可以推定该第三页确实被替换过,现原告不认可第三页的内容,而被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原第三页的约定,故法院认定《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第三页约定对原告不成立,双方可以按照原合同第三页的约定予以履行。同时,对原被告双方主张的损失部分,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均不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判决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7月签署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第三页对原告不成立。同时驳回原被告的其他各项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各自承担,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做出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已经生效。
点评:
本案原告尽管最终并未取得完胜,但其主要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第三页关于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其不成立,被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类似的约定,故原告事实上已经成为自由人,可以继续其“星途”。
从代理律师的角度,我们觉得这个案件最终获胜有一定的运气成分在里头:一是至少诸多有良知的证人能在开庭时予以出庭作证,能面对被告恶意和刁钻的提问回答的不卑不亢,能让法官从情感上相信原告的诉请的合理和真实性;二是如果被告第一次开庭未将两份合同原件带过来,或法院未强制要求被告当庭提交证据原件,则被告完全有可能在庭后将五页合同中的四页予以全部替换,再编造一个说的过去的理由搪塞法院,届时法官很难依据这样的一份鉴定结果来支持原告的诉请;三是法官的职业操守与坚持正义。在每个重要环节,都是因为主审法官的秉公执法,将被告的小伎俩全部予以粉碎,直至无计可施;四是媒体的关注与施压。在诉讼过程中,因利益巨大,被告实施了各类见不得台面的手段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但诸多媒体的持续性关注及报道,且在网络上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压力,最终将被告的各种伎俩化于无形,正义终得以伸张。
从普通民众的角度,可能会认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一个明显作假的合同怎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被告的反诉请求得到支持岂不是天理不容?从代理律师的角度,我们只能说民众太过善良,太信赖我们的司法防线了。我们整日从事诉讼工作,我们遭遇过太多类似的败诉案件,黑白颠倒,骗子当道,撒谎和作伪证者赢得官司比比皆是,这不单纯是司法不公的问题,更多的是我们的司法体制出了大问题。
正如微信中流传甚广的一篇文章《我国法庭成了骗子的天堂》所描述的,在我国民事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和证人恶意、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而不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任何后果,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整个社会的不仁不义、是非不分、善恶难辨、诚信缺失、底线一降再降,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主题传递出国家层面对司法制度的改革要求,我们寄希望予习大大主导的司法改革能扭转社会的不正之风,能给骗子和作伪证者以正义的枷锁,能让他们有所忌惮,能固守社会的道德底线,能给民众带来对法律的信仰,或者至少能减少最高人民法院门口川流不息白发苍苍的上访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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