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一位深圳企业客户在与坚果律师沟通时提到,有员工向公司送达了书面社保催缴函,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针对该部分员工的诉求,若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予以补缴,是否会面临员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同时,客户也指出,广东省高院曾有再审判决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在此情况下,深圳市内的法院、仲裁委是否还会作出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或裁决书?
坚果律师在研究相关规定及裁判案例后提出如下分析及意见。
法条梳理及主流司法观点
0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梳理
在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是否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广东省和深圳市曾作出了不同规定,按照文件发布时间可梳理如下:
【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于2021年1月废止,以下称“意见”)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008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经劳动者依法要求缴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015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九十四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经劳动者依法要求缴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第25条指出:针对劳动者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广东省《意见》与深圳市《条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市《条例》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既包括没有缴纳,也包括没有足额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既包括一个月内未依法缴纳之后的社会保险,也包括在一个月内未依法补缴允许补缴范围内的社会保险。
02主流审判观点
根据上述文件及规定,广东省高院及深圳中院在此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包括“未足额缴纳”。
广东省高院此前曾有意见认为,“未依法缴纳”仅指未为劳动者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足额缴纳”只涉及到对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争议,应通过行政途径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而深圳市中院则认为“未依法缴纳”既包括未缴纳,也包括未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二者均构成劳动者提起被迫解除劳动关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由。
广东省高院与深圳市中院的不同意见也直接影响到了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如:广东省高院(2017)粤民再390号案例中,劳动者李某入职某公司后,某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李良迅以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二审阶段深圳中院认为,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李某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保费用的情况,且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仍未补缴,李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广东省高院提审本案后认为,劳动者因其解除劳动合同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不存在该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只是存在未按李某的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不具备“未依法缴纳”之情形。因此,也不能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故李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审予以改判。
在这个案件中,十分明显地体现出了深圳中院与广东省高院截然不同的裁判意见。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将深圳市内此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由省高院再审的方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021年广东省的《意见》废止后,广东省高院亦出现了支持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的裁定。
(2020)粤民申1068号案件中,省高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庞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要求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为其补缴,故庞某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020)粤民申14323号案件中,省高院亦指出:某公司确有未足额为员工邹某缴纳社保的事实,而某公司亦自认该事实。某公司签收由邹某邮寄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未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邹某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故公司应向邹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由此可见,目前省高院的部分裁判案例中,亦认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劳动者要求补缴后一个月内未补缴的,构成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坚果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及裁判案例,坚果律师认为:虽有省高院的裁判案例认为劳动者不得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在深圳市中院有大量裁判案例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省高院本身亦有最新裁判案例予以支持的情况下,深圳市内的用人单位若存在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经劳动者书面催缴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补缴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中的意见,仍面临着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极大风险。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注重企业文化以及员工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尽可能避免社保投诉事宜;在员工投诉或要求补缴时,积极与员工进行协商。
2、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薪资水平,通过薪资结构的合理设计,降低购买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
【特别提示】本文观点仅针对深圳市范围内的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其他地区请关注本地区的特殊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意见~
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足以构成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由
作者:周静来源:广东坚果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近日,一位深圳企业客户在与坚果律师沟通时提到,有员工向公司送达了书面社保催缴函,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