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不久前,南京发生了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一辆宝马轿车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成两截,马自达车中乘客与司机飞出跌落地面,当场死亡,现场还有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经警方检测,肇事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很多网友惊呼:这简直就是在开火箭。再加上宝马车主早就被网友们贴上了“土豪”、“有背景”的标签,因此,案件格外引人关注,肇事司机到底构成何罪?将面临怎样的惩罚?一起来听听本所甘志成律师怎么说!
随着酒驾、毒驾等嫌疑陆续被警方排除后,肇事司机王某会被怎么治罪成为舆论焦点。南京警方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刑事拘留的。如果最后王某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如果经审判王某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首先,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一是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南京交警 微博消息,经警方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且事发后弃车逃逸,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属于司法解释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量刑幅度是在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三,王某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二位死者均为当场死亡,不存在“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当然,人民法院量刑时,在基准刑基础上,还要考虑法定或酌定的情节,目前仅限于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判断王某将面临的刑事责任。
肇事时宝马车速度接近200公里/小时,以这样的速度闯红灯,造成严重的死伤后果,有人认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判7年太轻,建议定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您怎么看,王某构成何罪?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而有人建议定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主观表现为故意,比如: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有无主观故意,是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因此,王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根据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情况,分析判断其主观故意性。如明知自己闯红灯、超速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声明中提到在肇事车上发现的白色粉末实为玉米粉,虽然暂时排除了王某毒驾的嫌疑,但毒驾这个话题却再次引发公众热议。请问目前我国对于毒驾通常如何处理?怎么才能避免毒驾悲剧的发生?
吸毒人员滥用毒品后驾驶,会丧失正常判别能力,与酒驾相比,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更大。而目前在我国,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尚未发生肇事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与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相比,明显偏轻。酒驾入刑是通过立法解释来完成,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重要原则之一,打击毒驾,只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来解决。目前,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就“毒驾入刑”问题已经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赴各地开展调研,研究论证毒驾行为的法律适用意见,推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关于毒驾的相关条款,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的问题。
据调查,在这起事故中,肇事车辆的车主与开车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同一个人。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该怎么定,与车主有没有关系呢?
就现在公开的信息来看,车主到底要不要担责,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车主是将车辆借给开车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王某是通过买卖、抵账等方式受让这辆宝马车,即便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原车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机动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登记只是对抗要件),相关责任也随之转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宝马车撞碎马自达,四大疑问你怎么看?
作者:甘志成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不久前,南京发生了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一辆宝马轿车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成两截,马自达车中乘客与司机飞出跌落地面,当场死亡,现场还有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