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一部文创新法缘何青睐电影?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作为中国文创立法迈出的第一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以提高法律效力层级的方式肯定了电影对于激活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所处的重要位置。

作为中国文创立法迈出的第一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以提高法律效力层级的方式肯定了电影对于激活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所处的重要位置。因而在解读时,其“文化产业”话语之下的法律指向,应当是观测影视市场未来走向的一条宏观主线。基于此,电影从业者将更清晰地看到,法规的升级究竟蕴含了哪些新意。
一 一部爱恨交织的电影产业新法
1、新法“新”在哪?
这部由影视界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法律,不仅使得电影产业规范的立法层级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升格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关照的一项文化立法。并且,在规定的内容上明晰的是电影的“产业”定位,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依托市场机制与法律规范并重的格局。
电影产业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产业链组成,在立法策略上,新法正是以为产业链条上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逐一设立关卡的方式,来引导和管理电影市场。换言之,是将行政机关原本对电影审查的侧重引向了产业扶持与市场规范的发展路径上来。以继续完善审查制度为立法契机,推动电影产业链上的各环节实现成熟的市场化运作。
2、明规肃纪后的“爱恨交织”
面对这样一部首拿“电影产业”疑难杂症开刀的新法,更可以说它也是一部大力整肃行业秩序的严法。尽管约束的对象主要是电影产业的资本东家,但最想跳出如来佛掌的仍是电影创作者们,要在制片方的投融资压力下发挥出令人心悦诚服的艺术水准,对于官方的这把剪刀手无不带着此恨绵绵无绝期,却又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与君绝的矛盾心境。毕竟,对于影视行业那些有目共睹的违规逐利行为,也并不为创作者所乐见。
《电影产业促进法》据此试图在电影审查、产业扶持、市场规范等方面给出一个泾渭分明的政策导向。譬如,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等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确定审查标准以及增加再审环节的同时,规定了影片不得含有的内容,以及抑制、阻止不良、有害作品的制作、传播等事项。总体来看,这部法律在制定时有意缩小游离于电影活动规制之外的空白地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
二 拓新海外市场的双重语境
首先是外资如何入驻中国电影市场。从新法的潜台词来看,政府对外国制片方入境与国产片海推的态度,两者尚难比肩而立。国内电影市场欢迎海外资本的引入,又并不可能放松对影片内容的审查以及创作、出资、收益分配、影院放映等环节的比例限制。不过,合资拍片的方式虽是借壳下蛋,合作的形式除了合拍片之外其实相当多元化,对于电影与金融资本的创新式联姻,法律不应过多地制约。诸如预售、网络营销、高概念等有不少是以某部影片先行试水,而后日渐改善成了电影市场运营的标配。这是电影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生命力的体现。相比之下,国产电影多主体、多层次的境外推广活动在新法中备受肯定,从前是人才流动引介国产片走出去,而今意识到了电影市场的灵活多变,更多年富力强的中国影视界的新贵资本要成为撬动海外市场的试金石,由投资者的跨境合作拓开民族话语国际表述的场域。
另一重语境,是电影产业链的国际化接轨对于版权保护原则、标准等的适用问题。当前的影视法律法规能为海内外电影资本的互动与技术革新提供哪些保障?拍电影也是一项艺术创作,有它自身丰富且细腻的视听语言,当影视案件的诉讼双方有更多外资代表参与进来时,例如合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会涉及到愈加复杂的权益关系,多种标准不一致时又如何考量电影作者的艺术表现手法与版权争议之关联?《电影产业促进法》搭起了框架,这些会推着立法工作逐步往前走。
三 隔靴搔痒,不如革故鼎新
新法施行,紧随其后将要面临的是对其执行成效的检验。虽然在制度的规定上,简政放权成为了立法中的一大亮点,但电影从业者更希望看到的是它的确能击中一些疾患已久的行业弊病。它也因此表现出一处鲜明的特点,即是在电影审查上的“收放有度”与电影市场上的“宽进严出”——新法的严明程度,毫不晦涩地体现在与立法效力一同升级的“法律责任”上。
它鼓励电影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展,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其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然而为了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顺利开展,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随之加重,处罚的种类增多,兼顾到与民事、刑事及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衔接。诸如没收电影片;对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多至处违法所得十倍数额的罚款;吊销资格证件或执照等。此外,还规定了从重处罚情形。一边是票房、版权、广告、衍生等营利性收入的攀升,另一边并行不悖的,乃是以法律责任严肃市场秩序。诚然,这也为影视产业提示了防控投融资风险的重要性。

四 产业促进应始于对权利的法律保障
电影产业涉及的权利面向之广,惠及的大众群体之多,国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责之重,远是其他文创产业目前所不及的。对权利的保护,原是立法之中的重者恒重。新法对权利的保障并非面面俱到,而是将保护的主力放在了知识产权与媒体近用权这两项权利上。
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如:在第七条明确规定,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再如,增强知识产权意识,禁止电影院偷拍等盗版行为。电影创作者与营业者的合法权益将更多地受益于此。

2、扩大媒体近用权的惠益群体
如:厘清了电影院的电影放映质量保证责任、广告播放时间限制和观众安全健康保障责任,并禁止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还包括对农民、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等,这为媒体近用权的理论延展与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曾记否,2008年金融危机后,在众多的物质消费疲软的情况下,包括电影在内的文化市场,数度呈现出“逆势上扬”的跳跃式增长势头,成为金融资本眼中的新宠。如今,对于一些影片的冒险性利益诉求,《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布使资本的投融资有了确切的进行可预期的风险评测。而当电影成为一种产业化的文化商品时,完善电影市场自然就成为电影产业链升级绕不过去的那道槛。对于那些闻风出动即又浅尝辄止的制作方,这或许是一道制度的坎;但对那些内容制作更为优质的影片而言,业界期待的则是一次鱼跃龙门的产业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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