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于健身房内猝死,家属索赔百万能否支持?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近日接到一个案件咨询,A君是健身房的双年卡会员,自办卡以来一直坚持健身,近日在参加健身房的动感单车项目时,身体不适倒下,事发后教练第一时间拨打120,同时具备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对A君进行心肺

案情简介
近日接到一个案件咨询,A君是健身房的双年卡会员,自办卡以来一直坚持健身,近日在参加健身房的动感单车项目时,身体不适倒下,事发后教练第一时间拨打120,同时具备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对A君进行心肺复苏,救护车及时将人送至医院,然而经紧急抢救,回天乏术,最终A君因高血压急性发作不幸逝世……在此笔者对逝者深表遗憾惋惜,唯盼遗属能忍痛节哀顺便……
抛开事件的悲剧外壳,理性讨论本案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就该事故健身房到底该如何承担责任?是否应支付家属提出的百万赔偿金?
一、 法律分析
(一)赔偿的法律意义
赔偿这个词算是平时较常听到的,纠纷出现时人们多会说“你得赔偿”或者“赔我钱”,那在法律术语中赔偿到底是什么意思?从基础法律概念来说,赔偿一般是指“赔偿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进一步解释的话,是赔偿义务人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责任。作为一种通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存在于合同、侵权领域,但并不限于这两个领域,还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等所有民事领域。
(二)本案健身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需从合同、侵权两个领域分析健身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 健身房是否有约定的赔偿责任
A君办卡入会时与健身房签署有《健身服务合同》,首先需明确健身房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如若合同中有“会员在健身房出现生命、身体、健康受损情况时,健身房应进行赔偿”等类似条款时,那显然健身房应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查看了涉案的《健身服务合同》,发现不仅没有类似条款,反而多有“会员应当保证健身时身体状况与参加的健身项目相适应,应根据身体状况调整锻炼时长、强度,因会员自身疾病导致受伤、死亡时,由其自行承担后果”、“会员保证自身身体状况可以参加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活动,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病、传染病等患者请勿进入俱乐部进行健身”以及“若因会员隐瞒过往病史,导致的任何后果及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等免责性质的条款,A君在合同声明页自认无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良好,并在签署页进行了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约定,A君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不适宜剧烈运动,仍然隐瞒病史办理了健身会员卡,因此导致的相应风险A君应自行承担。因此,本案中健身房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2. 健身房是否存在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健身房作为公众进行健身康复和锻炼活动的场所,一般普遍被认为是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将营业性质的健身房定义为公共娱乐场所,本文统称为公共场所,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统称为责任人。
仅就侵权领域而言,发生人身伤亡事件时,公共场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共场所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作为侵权”——即实施了积极的不法侵害行为,因本案不涉及故对此类不展开讨论;另一类是“不作为侵权”——即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在其经营、控制的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一般应当达到一个诚信善良从业者的通常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多样:既可源自法律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民法典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等也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也可能源自合同约定,比如本案的《健身服务合同》中就有多条健身房安保义务的约定,如“健身房负有对健身器械设备保养维护的责任,确保设备可安全正常使用”,“应配备有救护人员”以及“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所涉健身房依法注册,事发时处于合法正常开业状态,场所内的所有健身器械、设施设备均符合国标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进行专业健身指导的教练也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同时,健身房内也配备有专业急救知识且持证上岗的救护人员。在A君晕倒时,健身房的救护人员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术,第一时间拨打120呼叫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陪伴至病房外直至治疗终了。客观来说,对本事故的发生,健身房不管是从危险预防还是事后救助等方面都已尽到了最大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A君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在健身房锻炼了一年多,并非初次踏入健身门槛的毫无经验的新人,依照常理其应当具备一般人的安全运动常识,对所进行的锻炼活动有基本了解和必要防护,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预见能力,能随时根据自己的身体、精神状态调整运动幅度和运动量。本案A君在锻炼时,由于一时的过度运动,导致高血压突发最终不幸逝世,死因是其自身疾病,与健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在办理健身卡时隐瞒病史,健身房作为不知情的第三方根本无法预见,更难以防范该意外发生。
综上,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除非健身房出于人道主义进行自愿补偿,否则案件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不应判决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的风险及责任应限制在合理范畴,不应被无限扩大。
二、健身房意外伤亡事件的风险管理
健身房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控制此类风险呢?笔者认为基本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风控阶段:
(一)事前预防
包括健身会所应具备合法资质,保证所有就职教练持证上岗、健身场所及器械设备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可正常安全运行、在会员入会时进行身体状况问卷调查,具备条件的会所可以为会员进行基本体检、针对不同健身项目应有详细使用方式及风险提示,并在入会协议中完善各类条款、配备专业救生设施设备及具备救护知识的救护人员、制定有效全面的各类制度,包括应急处理制度、提前购买公众责任险等。
(二)事中管理
可参考《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关于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应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培养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营业期间急救人员应随时待命,以便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完善监控设备,做好刷卡进出记录,配备足够数量的巡查人员,保持对服务全程的管理掌控。
(三)事后处理
当出现会员受伤或突发疾病时,应及时、正确履行救助义务,及时送医治疗。
此类意外伤亡事件,在各大商场、酒店、交通枢纽等公共场合也时有发生,普通民众甚至产生了“只要在公共场所发生伤亡事件,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就应当进行赔偿”的错觉,通过上述案例对公共场所负责人的赔偿责任分析,希望引起各位读者的注意,公共场所也不能放松警惕,时刻关注自身及家人的身体状况,防范意外发生。
愿大家都远离病痛灾难,平安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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