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重点关注

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2月4日共同颁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2月4日共同颁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将自2016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并取代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较于《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在受监管主体范围、许可证授予条件、年检要求、特定业务(网络游戏)的持续监管等方面作出的调整和更新,值得相关市场主体(互联网公司等)重点关注。
1. 重新明确监管范围
此前,《暂行规定》规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出版活动"。《管理规定》则规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信息网络"相较于"互联网",在外延上或有扩大,亦一定程度上体现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移动互联网等行业越发受到监管者的关注。
《管理规定》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提出了"网络出版物"的概念,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其种类包括各类原创数字化作品(《管理规定》本身有详细列举)、与已出版出版物内容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以及前述作品汇编形成的数字化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明确哪些主体的哪些行为需遵守《管理规定》(包括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此外,《管理规定》亦"预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另行制定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相信这将有助于市场主体对监管范围作出更为准确和清晰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规定》"兜底"规定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均可归于网络出版物。上述认定会遵循何种原则、采用何种标准等,将可能成为未来业界的讨论热点。
2.资质许可趋于严格
根据《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出了更高要求。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须具备8名以上拥有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名)、须专门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须作出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国境内的承诺以及须具备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实质审核要求的内容审校制度。
上述变化可能增加申请单位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难度,也对资质申办服务代理人等专业化中介的服务内容、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3.年度核验即将推行
《管理规定》要求已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接受每年一次的年度核验,即,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在年度核验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并接受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情况的全方位审核。未能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将被注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因此,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控标准须相应提高,且应长期保持满足《管理规定》项下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资质的各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在专业人员构成、服务器存放地点、内部审校制度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原已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单位,具体应何时开始按照上述新标准接受年度核验,尚待进一步澄清。考虑到相关调整所涉的时间、资源(如具备资质的人才)等因素,建议尽早按照新标准梳理自身情况,并作出必要的调整。
4.明确规定外资禁入
根据国务院批准通过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网络出版服务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管理规定》亦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且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事先审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企业或境外组织、个人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
5.网络游戏动态监管
《管理规定》对于网络游戏这一特别的网络出版物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尤其是,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仍会注重对网络游戏的动态监管,即,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及审批后网络游戏版本更新再审批将继续作为网络游戏领域的监管重点。
6.资质证照名称变化
在《管理规定》生效前,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鉴于证照名称变化,已具备资质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能需在满足新标准的前提下,将原资质更换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我们理解,以上重点内容在未来的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观察。除上述外,《管理规定》大体上延续了《暂行规定》项下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网络出版物内容限制、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等内容,并确立了对网络出版服务的属地管理原则。对于《管理规定》所提及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另行制定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特殊管理股制度、网络出版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海问也将保持关注,并及时报告重大的相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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