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以来,陆续有企业家和债权人向笔者咨询预重整是什么?如何启动预重整程序?困境企业自身或者债权人能否推荐辅助机构等问题。
前三个月,笔者相继带大家了解了预重整的含义、如何启动预重整程序以及启动预重整程序产生的法律效果等问题。今天,笔者将基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下文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实务经验,继续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预重整辅助机构,以及如何选任预重整机构。
一、预重整辅助机构的常见命名
笔者检索多地公布的预重整相关文件,发现各地对预重整辅助机构的命名存在些许差异,例如深圳称预重整辅助机构为“管理人”,上海、苏州、宿迁等地称预重整辅助机构为“临时管理人”,重庆直接称预重整辅助机构为“预重整辅助机构”,而非“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我市亦是直接称预重整辅助机构为“预重整辅助机构”。
增加“临时”两字前缀或者直接称呼为“预重整辅助机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同的命名体现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差别。
二、预重整辅助机构的主体资格
目前阶段,各地在预重整程序中选任预重整辅助机构大多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地方法院的相关规定,并未对预重整辅助机构的主体资格作出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实务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还有税务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顾问公司以及清算组,笔者不再展开叙述,可点击去年笔者发表的《这六类机构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篇文章。
三、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范围限定
部分地区对于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范围作出了一定限定,常见限定方式如下:
1、如宿迁、苏州工业园区等地人民法院将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范围限定在列入本市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6条第1款规定,临时管理人的确定参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通过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已编入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
2、如青岛等地人民法院将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范围限定在列入本市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一级管理人机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第7条规定,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自愿报名并随机摇号产生;
(二)债务人、初步审查享有普通债权总额 1/2 以上的债权人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可在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中共同推荐产生……
3、如我市、武汉等人民法院将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范围按照案件难度作出对应限定,一般案件的预重整辅助机构限定在列入本市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特殊案件的预重整辅助机构可以在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聘任。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预重整辅助机构人选。被提名人选已编入本市管理人名册,且不存在不宜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情形的,人民法院确定其为预重整辅助机构。案情特别复杂、在本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在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聘任。
4、如上海、深圳等地人民法院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范围未作出地域及资质方面的限制,仅要求中介机构具备管理人资质、列入在法院的管理人名录中即可。
四、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方式
对于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方式,同上,目前阶段,各地在预重整程序中选任预重整辅助机构的方式大多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地方法院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常见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为采用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告邀请竞争方式、特殊案件指定等方式。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为重要任务,在其中提出“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该文件提出允许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等相关主体推荐管理人,文件发布后,多地区法院在出台的预重整相关文件中,陆续将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推荐纳入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指定方式中。
经笔者检索,常见的预重整辅助机构的推荐方式如下:
1、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推荐。工作指引未就无人推荐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作出进一步规定。例如深圳地区。
2、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也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推荐,无人推荐或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例如广州地区。
3、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增加了重整投资人可作为推荐人,减少了监管部门的推荐,同时未就无人推荐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作出进一步规定。例如苏州工业园区。
4、债务人或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可以书面提名,无人推荐或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明确主要债权人的含义为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例如上海、武汉地区,我市亦是采取此推荐方式。
5、债务人、初步审查享有普通债权总额 1/2 以上的债权人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共同推荐。将可推荐的债权人范围限定在普通债权人中,排除了担保权人的推荐。例如青岛、成都地区。
6、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已知债权人中普通债权组和担保债权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协商推荐。例如重庆地区。
7、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推荐,若上述机构中先期参与庭外重组阶段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的,人民法院可优先指定。如宿迁地区。
除上述推荐方式外,笔者亦发现部分地区也会采取由政府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的情况,如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指出:预重整阶段由政府参照关于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指定管理人,并征求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意见。
笔者在预重整系列文章第一篇中提到,预重整实质是将重整程序过程中的核心工作提前至法院正式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开展,在预重整期间、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达成重整方案,从而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
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预重整辅助机构,旨在平衡和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各方权益,促成重整方案的通过,其在预重整程序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由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加入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选任,更为有利于协调各方权益,提高预重整工作的质量、效率。
预重整是在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基础上结合创新产生的具有企业挽救辅助性功能的法律制度。它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重整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重整效率。近年来,预重整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多,相关配套制度也越来越完善,笔者将结合最新规定和实践,陆续给大家带来更多的预重整知识分享。
关于预重整,你了解多少?(辅助机构篇)
作者:孔庆武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以来,陆续有企业家和债权人向笔者咨询预重整是什么?如何启动预重整程序?困境企业自身或者债权人能否推荐辅助机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