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6年至2003年,于某先后在某县小学、某教学点、某学区任教,接受某县民族小学所属的某学区管理;2003年某学区和某白学区合并为某县学区,于某2006年到2013年在某县学区任教,2013年某县学区名称变更为某县民族小学,2021年10月变更为某县中心小学,于某2013年至今在该小学任教,工作期间接受某县中心小学的管理,用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中心小学也未给于某缴纳社会保险,于某的工资一直由某中心小学统一发放。自2021年9月起,某中心小学以每月1800元标准向于某发放工资至2022年7月,2022年7月某中心小学认为与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对后续工资未进行发放。
法官释法
关于于某一审主张的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能否支持的问题。社会保险账户的设立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亦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且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应进入用人单位设立的社会保险账户,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应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赔偿范围。于某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于某主张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问题。于某在某县中心小学机构改革前合并单位用工期间及在该用人单位用工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于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既不能补缴社会保险,又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某县中心小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某主张承担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判决由某中心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于某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16000元。
法官建议
一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既不能补缴社会保险,又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进行详细约定。入职后,要及时关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个人社会保险情况,一旦发现有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应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并向有关政府机关及时反映,积极主动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固原市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现象频发,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固原两级法院就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统一了裁判尺度,积极进行法律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保障劳动者和用工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双赢共赢多赢局面。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认定
作者:民一庭来源:固原中院

案情简介 1986年至2003年,于某先后在某县小学、某教学点、某学区任教,接受某县民族小学所属的某学区管理;2003年某学区和某白学区合并为某县学区,于某2006年到2013年在某县学区任教,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