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基金月刊(2024年7月)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目录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4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4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
目录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4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4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三)2024年7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四)2024年7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运行情况
三、典型案例评析
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是华商传统优势业务,服务范围涵盖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及备案、基金投融资、基金运营、投后管理、清算退出、争议解决等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华商基金委致力于为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专业交流、品牌推广、风险控制等服务,以基金相关法律服务为抓手,立足于该业务领域进行深耕,为客户提供基金领域最新政策走向及行业动态,为此团队每月推出专题研究报告。现与您分享《华商基金月刊》(2024年7月),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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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
《决定》明确,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健全提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体制机制。优化重大产业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要求。
《决定》要求,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决定》明确,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支持长期资金入市。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
《决定》明确,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压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责任,加强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真实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造假行为发生。
《意见》明确,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3.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补充完善私募基金行政监管规则体系,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并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因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信息披露活动或者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4.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暂停转融券业务 进一步强化融券逆周期调节
7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的申请,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展期,但不得晚于9月30日了结。同时,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调至10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调至120%,自2024年7月22日起实施。
5.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
7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一、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二、积极主动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要深入学习理解监管要求,全方位梳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对照本通知要求逐项核查基本条件符合性,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呈现项目情况,切实担负起项目申报责任。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以及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循执业道德和执业标准,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客观情况,充分披露项目潜在风险。三、准确把握推荐重点。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要全面审慎披露项目未来收入预测假设指标,投资人要充分考虑未来收入波动影响因素,做到合理估值、理性投资。四、切实提高推荐效率。五、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是项目准备、申报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相关中介机构要客观出具相关意见,真实反映项目情况。
6.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
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强化政策支撑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绿色债券或申请绿色信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渠道融资,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和支持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8.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辖区私募投资基金2024年自查工作的通知》
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辖区私募投资基金2024年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自查通知》)。
根据《自查通知》要求,自查重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业务环节是否合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基金产品逾期,是否开展量化交易,是否存在异地经营情形,是否存在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等。
(二)大湾区动态
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惠州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的意见》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惠州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的意见》,指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惠州打好“五外联动”组合拳,积极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加快中韩(惠州)产业园等平台建设,深化与港澳台侨交流合作,建好用好“一中心、多基地”惠港澳台侨特色服务合作平台,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企业投资。落实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等政策,对惠州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按照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奖励,统筹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用好先进制造业和产业有序转移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各类资本参与惠州重大项目、园区载体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建设。
2.2024年广州拟上市企业“领头羊”暨优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评选活动正启动
7月23日,广州市地方金管局发布公告,2024年广州拟上市企业“领头羊”暨优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本次评选活动为私募股权机构类别增设了“2024年广州最活跃私募股权投资领头羊TOP10”榜单,从基金管理人合规性、监管处罚情况、投资广州项目情况、推荐企业参评活动等维度评选出投资广州最活跃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全国范围内经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且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在广州完成项目投资(投资款交割完毕)3个以上或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均可主动报名或应邀参加本次评选。经评选上榜的私募股权机构将获得平台推荐优质广州企业和项目,线上线下双渠道推动资本与企业的高效对接,助力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早日登陆资本市场。
3.全国性创投联盟在广州成立
7月6日,“聚焦新质生产力 打造创投新生态”首届峰会暨创投联盟成立大会正式举办。活动集聚全国创投机构300多家,全国性创投联盟正式组建落地,签约母基金超300亿元,基金集群规模超1000亿元。
4.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名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名单(2023年12月-2024年7月)
7月1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名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名单(2023年12月-2024年7月)。
其中,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共八家,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共3支,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名单共2家。
5.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
7月11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年检通知》)。
《年检通知》规定,重点检查备案创投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被立案调查或存在失信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要求,国有创投企业近三年是否存在审计、督察、巡视等外部监督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备案创投企业需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自行比对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各项条件。
6.深圳市工信局发布《深圳市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行动方案》
7月30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深圳市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明确,发挥千亿基金群引导作用。推动人工智能集群基金、智能传感器等基金加快设立、投资。推动市区两级基金开展差异化投资。推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与市场化基金联动,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服务。做大深圳创投日人工智能专场规模,支持新落地企业参加路演。
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月1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合作区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以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线,使社会资本投资于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向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产业。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等;除专项子基金以及并购类子基金之外,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百分之三十,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十;宽松注册时间限制,取消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时间限制。
(三)处罚情况
2024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措施情况如下:
1.行政处罚措施

2.行政监管措施



3.行业自律措施

02、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4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8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4年7月)》。
2024年7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10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6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4家。2024年7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46家。
2024年7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1,004只,新备案规模333.63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54只,新备案规模156.35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37只,新备案规模90.46亿元;创业投资基金213只,新备案规模86.81亿元。
(二)2024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8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4年7月)》。
2024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878只,环比增长1.97%,同比增长6.94%;设立规模543.38亿元,环比增长32.41%,同比增长4.77%(见下图)。

截至2024年7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12.84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较上月底减少1,117.28亿元,增长0.88%。
(三)2024年7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8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4年7月)》。
截至2024年7月底,我国境内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共163家,其中基金管理公司 148家,取得公募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15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1.49万亿元(见下图)。

(四)2024年7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运行情况
8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运行情况简报(2024年7月)》。
2024年7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新增备案135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1,097.51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公募REITs所投ABS备案3只、51.07亿元。截至2024年7月底,ABS存续2,276只、19,291.98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公募REITs所投ABS存续46只、规模1,299.45亿元。
03、典型案例评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公平分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余某与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1日,余某与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委托资金1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是受让案外人承建工程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投资期限为18个月。
在后续收益分配中,余某发现就案涉基金的收益款项,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份额占比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部分投资者甚至获得全部本金及收益的分配,但同样作为投资者的余某却并未获得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计算的分配金额。
余某以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公平分配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基金合同》约定而向个别投资者单独清偿的行为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4条的规定,投资者以管理人未履行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投资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审理期间,合议庭就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充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分配款相关证据,最终在大量证据材料中厘清了案涉基金的分配对象及金额。合议庭据此认定,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按照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辩称,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人有权决定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公司是根据投资者认购时间的先后予以分配,未违反合同约定。
【裁判结果】
判决基金管理公司赔偿余某分配款损失及利息损失。
【裁判观点】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从基金份额分类看,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享有同等分配权,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案涉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种类别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但收益分配的顺序并无不同。
其次,从基金运作方式看,案涉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投资方向单一,投资者退出时间应为一致。
再次,从基金分配次序看,案涉基金各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时间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之间,认购资金也全部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如按基金管理公司所述根据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则意味着就同一个封闭式基金,先认购的投资者有可能分配到全部本金和收益,而后认购的投资者则本金全失,这显然有违《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公平分配的原则。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在查明基金管理公司已分配基金收益的具体情况下,判决基金管理公司赔偿余某应分配收益损失及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过去十年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飞速发展的时期,私募基金在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健全等原因,私募领域违法违规现象也比较突出,诸如规避合格投资者监管、刚性兑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甚至挪用基金财产等现象频现。
一、公平对待投资者是管理人受托义务的重要内容投资者出于信任将资产处置权交由管理人,并自愿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管理人应履行受托义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利益。管理人公平对待投资者是其受托义务的重要内容,2023年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将公平原则作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人公平对待投资者,包括公平对待其管理的同一基金下的投资者、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二、同一类别投资者对于基金收益享有公平受偿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作出分期认购和申购的安排,但管理人应当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公平对待同一类别的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的退出阶段,主要侧重于保护同一类别投资者对于基金收益享有的公平受偿权。
本案中,基金合同虽约定了两类基金份额,但其差异在于根据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的顺序并无不同,管理人根据投资者认购时间的先后予以分配的主张缺乏依据,是对投资者不公平分配的表现。
三、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履行公平分配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因基金管理人是否违反公平分配义务发生争议时,管理人作为专业机构,与普通投资者相比,在基金运作及回款情况、收益分配安排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管理人尽到了公平分配义务更为容易。因此,该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进行举证责任转移,由基金管理人就其已经尽责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管理人不能证明其按照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了分配,应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本案是全国首个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公平分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收益分配作出安排,但投资者之间的差异化处理应当具有充足的合理理由,不能任意为之。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依法充分保护了投资者权益,有利于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私募投资领域形成良好的合规环境。
注:
[1] 摘自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全国首例: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公平分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案,近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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