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返聘退休老员工成为较为常见的用工模式。归因于年龄等因素,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死亡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退休返聘人员家属该如何维权救济?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补偿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1.张某,性别,女,出生于1962年,退休后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张某于2022年8月接受返聘到广州A公司从事洗菜工作。2023年9月27日晚上在公园跳广场舞时猝死。
3.张某A为张某的儿子,向广州A公司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补偿。
问题提出
张某作为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死亡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其遗属是否能向用人单位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补偿?
实务经验总结
1.非因工死亡可领取的待遇项目?
广东省内非因工死亡可领取的待遇项目依据为原粤劳薪[1997]115号文,可领取的待遇项目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该文件失效后,仅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新规定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金。
2.职工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具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法定权利,而用工单位所需承担的责任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故,企业参保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含病故)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发生非因工死,用工单位是否需承担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果员工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则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如果员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大,有按劳动关系参照处理,有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则会导致其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对应待遇,该部分本应由社保承担的费用,则最终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法律责任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在该企业工作,且工作时间持续,并且与该企业返聘的时间可以衔接,如因用人单位此前没有为死者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导致遗属无法领取抚恤金,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应为此支付死者遗属丧葬补助金以及抚恤金。
但是,如果死者在入职前便没有购买社保或者返聘前,用人单位有为其参保,企业持续返聘用工,也即,即使用人单位为死者购买了其入职后的社会保险,因死者参保年限达不到领取条件,其遗属依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待遇。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死者此前未参保或企业已参保,但因参保时间年限不足,导致其遗属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死者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原因不能归责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死者非因工死亡的法定待遇。
3.新旧标准如何适用?
2021年11月15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明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实施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自2023年7月1日起,过往依据前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供养遗属一次性救济金在新规出台后失去了支付依据。从此,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及2023年9月22日广东人社印发的最新《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规定执行。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用工风险及注意事项
我国劳动力就业市场中,超过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或者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人员并不鲜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超过一般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法律理应同样平等保护此类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达1036420元。所以,建议企业要重点关注此类务工人员工伤死亡待遇的用工风险,尤其是实践中,大部分企业返聘的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领取退休金的法定资格。
实践中,尤其是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未见明确解释,司法实践对此类用工关系定性存在争议。此类从业人员无论工伤责任或非工伤死亡待遇,各地区法院争议较大。笔者通过检索大量案例以及领会相关文件精神,了解到工伤认定部门或法院主流观点通常会以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并由此判断返聘人员出现工伤是否可参照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
综上,笔者建议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及时参保。用人单位如需聘请退休人员,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降低经营风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按广州市相关政策,也可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且参保后可以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已失效)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3〕17号
十、 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非用工死亡抚恤待遇:
工伤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补偿的法律责任?
作者:曹纯珂 刘翰泽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前言: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返聘退休老员工成为较为常见的用工模式。归因于年龄等因素,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死亡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退休返聘人员家属该如何维权救济?